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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古迹 免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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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钰婷台北报导〕台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案”,将文化资产保存的范畴扩大,修正为古迹,以及遗址、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七类;除自然地景属农委会主管,其余主管机关都为文建会,以解决现行主管机关“多头马车”问题。

这次修法也新增“暂定古迹”规定,由于过去发生多次具有古迹价值的建造物于指定前或指定审查作业进行中,其所有人为抗拒古迹之指定,在短时间内即将古迹拆毁,如北投谷仓、大稻埕李春生教会等,因此这次修法新增“暂定古迹”规定,暂定古迹于审查期间内视同古迹,应予以管理维护,其审查期间为六个月,有必要可再延长一次。

古迹管理维护权责 回归所有人

有鉴于经指定为古迹后,其发展受到限制,且私有古迹的数量也有限,为鼓励其保存,这次修法增订,因继承而移转所有权者,可免征遗产税。

另新增有关“地方不作为,中央得代行处理”的规定,参考地方制度法“代履行规定”,期能避免类似过去嘉义出张所事件发生,中央可有介入的机制。为保障私有古迹所有人权益,这次修法也将古迹管理维护权责回归所有人,修正条文明定,古迹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维护;公有古迹必要时得委托其他团体或个人管理维护。

为利古迹、历史建筑和聚落的修复和再利用,修正条文规定,有关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等事项,不受都市计划法、建筑法、消防法相关法规限制。

这次修法也扩大文化资产保存范围,将遗址独立为专章;也扩大文化资产保存的奖励措施,捐献私有古迹或遗址、捐献私有国宝、维护文化资产具有绩效、主动将私有古物申请登记并经审定为国宝者,主管机关都得给予奖励措施。罚则部分也大为提高,如有毁损文化资产,罚金额度将由现行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一举提高为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而未遂犯也纳入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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