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劫犯致死犯法吗? 见义勇为案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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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7日讯】(亚洲时报记者傅英姬10月27日撰文)成都见义勇为者张德军去年路见不平追捕抢劫犯,近日反被抢劫犯和劫犯家人告上法庭,索赔56万元人民币。该案近日开审,引发舆论围绕“太见义勇为”造成伤害死亡,算不算犯罪的法律死角问题。

问题之一是张德军究竟是见义勇为“过度”还是以暴易暴,见义勇为是否该“有度”;问题之二是公安民警竟然以抢劫事件牵涉物值太低而不作抢劫案处理,是否恰当?

据四川媒体《成都晚报》报导,2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案”在成华法院第一审判庭首次开庭审理。整个庭审持续了近6个小时,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回顾案情,04年8月14日,见义勇为的张德军驾驶汽车追赶抢夺项链的抢匪时,和两名抢匪所骑的摩托车相撞。一抢匪飞出立交桥摔死,另一抢匪受伤,左脚此后被截肢。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曾要求警方对张德军刑事处理,警方对此事明确回复“不予立案”后,罗军及胡妻向成都成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案件择日宣判至今未有定论,不过事件已经引发一轮激烈争议,国内多个人气论坛上成为热门话题,总的看来,舆论普遍支持见义勇为者张建军,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应为造成的后果担责。

网民普遍认为,如果判张德军赔偿给劫犯的话,日后将无人敢见义勇为。新华发展论坛上网民“山海精灵”讽刺,劫犯抢劫本身就是藐视法律,在死伤后想寻求被藐视的法律保护,如判赔偿劫犯就是拿法律寻开心。

罗军及胡妻一度敢于要求警方对张德军刑事处理,是由于成都警方以被抢项链仅值396元,金额太低,不以抢劫罪论。二人亦因而为索偿自感“理直气壮”。

有网民就针对公安部门以抢钱金额为立案依据:“抢了396元不算抢,抢多少才处抢?如果有人被抢了,难道先要向受害人核实了抢多少,才去见义勇为吗?抢匪不要命的跑,出了问题还是见义勇为者的事,还有没有公理?”“请问是不是只有员警才可以抓歹徒啊?别的人就不可以抓了吗?前几天见报道,说有个计程车司机砍死个抢劫他的歹徒,被判刑了!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

还有网民“鸟与梦飞行”揶揄:“今天我开始抢劫的日子。如果你看见我抢劫了,请不要喊,我会告你个精神伤害,也不要追我,也要告你个恐吓,更不能抓我,告你个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不幸你把我弄伤了,你就惨了,我下半辈子就等你伺候我了,万一你把我消灭了,等待你的将是枪毙。”

另一方面,也有网民表示见义勇为不能“过度”,见义勇为者没有权力剥夺劫犯生命。网民“正义不能被滥用”表示,抢偷要法办,但罪犯在没有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时仍施加暴力使人致死,与杀人同等!见义勇为时采取以暴制暴,见义勇为者就是新犯罪分子。

少数中立派网民就表示,主要看见义勇为者撞人是蓄意还是无意的,如果是蓄意的就得负刑事责任,否则应该负民事责任。但是事实上见义勇为通常都是在危机的情况之下,人的情绪和思维都极度亢奋下,很难判定是蓄意还是无意致死他人。

此前几个月,湖南长沙也审理过类似的一起案子,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于3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案件同样引起广泛争议。除了网民意见外,这宗见义勇为案同样引起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崔认为,劫匪的过错在先,见义勇为者追赶是因抢夺一事引起,见义勇为者没有过错;从惨祸发生的瞬间来分析,摩托车与奇瑞车发生碰撞的原因是摩托车自身操作不当,撞上护栏再反弹到奇瑞车上所致,与奇瑞车无关。而且两车保持有一定距离,属于正常追赶,发生惨祸是超出张德军控制范围的。

不过也有法学家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张德军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当时可能会有车毁人亡但张德军没有预见,主观方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客观方面,张德军等人的追赶行为造成摩托车因为慌张撞上护栏,再反弹回来撞上奇瑞车,最终发生了惨祸。尽管歹徒做了违法的事,但张德军等人不应仅仅为了保护项链而置死者、伤者的生命权等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而不顾。

案件判决未下,有关争论更是一直持续不下。有意见认为不管法院最后判决的结果怎样,张德军事件本身就已经产生了示范性的效果。

对于此案,有网民无限感慨发帖表示“我也产生出了一个愿望:当人们再看到偷盗、抢劫、杀人正在发生的时候,再也没有人冲动地挺身而出,再也没有人去指责别人无动于衷,再也没有人去越疽代庖,当然再也不会有什么‘长沙案’和‘成都案 ’的审理和争议,有的只是公民的冷静和沉着,有的只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迅速行动,有的只是犯罪分子的束手就擒和坐以待毙。但愿如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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