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辛:“新闻自由”与“舆论导向”

梁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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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讯】北京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员杜光先生2002年题为《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一文的“征求意见稿”,在中共十六大期间,由李锐同志代呈党中央了。该文当时提出四项改革思路:

*把企业还给职工,实现工人阶级有产化,建立“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把土地还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为农业社会主义化开辟道路。
*把政权还给民众,实现政治民主化,肃清封建专制主义余毒。
*把文化还给社会,实现真正的思想解放和新闻自由,废止“舆论导向”。

如今看来,这并不算高要求的合理化建议,恰是符合我国当前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但在三年前,此项建议却被束之高阁,或者是根本没有引起高层官方的注意。所幸,至今尚未听说提意见的人遭到追究或令人揪心的打击、排斥。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实践,经济方面包括企业改革和农村改革,都比较容易,阻力较少;唯独后两项,即政治、文化方面的改进,弃旧图新,就步履艰难,裹足不前,甚至倒退。

杜先生对文化改革的期望是:思想解放,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创造自由宽松的文化环境;肃清文化专制主义和奴隶主义,找回个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他说:文化不但是人类追求真善美的表现和成果,而且也是争取自由的结晶。文化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人民追求自身完美和社会完善的自由。在文化与自由方面,他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人民自由权利最根本意义的自由。用马克思的话来讲:“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原话见《马恩全集》第一卷94页)

“新闻自由”的话题,嚷嚷了许多年;恐怕至今人们还没有弄明白,什么是新闻自由?“新闻”指的是客观上新近发生的事。社会上每天都在发生着各种事情,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所谓自由与否。人们挂在嘴边上的“新闻自由”,实际是指“新闻报导自由”,在法律上的用语是“言论出版自由”——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这条神圣的规定竟难以落实!

人们记忆犹新的是,当年揭开思想解放运动序幕的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也并非一路绿灯,而是冲破重重干扰阻力才得以面世。在社会主义国家,连真理标准的讨论都要闯关,可见,要实现“言论出版自由”要多么步履艰辛!

言论自由的“杀手锏”是“舆论导向”。所谓舆论导向,就是“舆论一律”的温和说法。照杜光同志的理解,这是同马克思主义“对着干”的。早年,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的新闻检查制度时曾指出:“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耀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见《马恩全集》一卷7页)如今,中国的统治者,恰似当年普鲁士的新闻检查官一样,强迫社会文化只产生官方的色彩,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仅违背了马克思的主张,就连毛泽东不也是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吗?为什么那些自称“继承遗志”的老爷们,竟随心所欲地背道而驰呢?

不知是那位才子发明了“舆论导向”这个词,用来扼杀新闻报导的宽松局面,限制了国家大法允许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当权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设限,向违拗“导向”的媒体警告、封杀,对从业人员惩罚,往往是通过中宣部向地方政府部门发号施令,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式。在文化领域实行专制,以党代政,不仅违背宪法,不讲道理,不讲良心,甚至完全不顾事实曲直。眼下的例子如赵紫阳的葬礼,就只准官方喉舌按照党的权威人的意志办事,不许公正的社会传媒如实报导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难道这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么?其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欲盖弥彰,失去民心,这怪谁呢?

废止“舆论导向”,实现真正的言论出版和新闻报导自由,是人们的迫切期望。上世纪八十年代大陆新闻界的有识之士即建议制定《新闻法》,可惜自进入九十年代“江核心”上台后即被挂起来,无人问津。代之而启用的却是一把达摩克力斯之剑“舆论导向”,与时俱进至今。难道不应该大声疾呼:把文化还给社会,把言论自由还给人民,实现真正的思想解放,推陈出新吗?这也是对今日台上执政议政的衮衮诸公,是真为民还是假为民的严肃考验。

(2005/3/9北京)

──转载自《新世纪》网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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