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焦点》“朕即法律”在香港

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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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讯】 香港的司法独立在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与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中获得肯定。因此北京要以政治力介入香港﹐往往借法律名义进行包装。九七前后的所谓“四大护法”﹐就是北京的政治工具。“护法”其实是讽刺﹐因为谁都知道﹐一党专政下的中国﹐党大于法﹐说他们是“护法”﹐不如说是“护党”更加确切。随着时光的流逝﹐老护法凋谢﹐小护法上场﹐仍然“万变不离其党”。

最近就董建华下台后新任特首任期是原定的5年﹐还是董没有做完的2年﹐又劳老小护法出来护党。但是七嘴八舌﹐除了据说“新的特首”和“新一届特首”任期有不同外﹐其他说法也把人越搞越糊涂﹐当然也引起反弹。

最新的护法言论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小护法王振民﹐他早前曾表示,董建华继任人由于任期不足5年,所以不算新一任特首,即使再参选也不算是连任,理论上他可以再做多两届,即总共做十二年特首。不过,他最近又撰文推翻自己观点,认为补选特首2年任期也属一届政府之内,所以他只可多连任一届,即总共做7年,不能再连任第二次做12年特首。

其实人们错怪王振民了。任何“护法”对法律的解释﹐可以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问题不在法律本身与护法本身﹐而是在党的需要﹐因为护法即是护党。之所以“新的特首”只能做2年﹐乃因他是港英余孽﹐只能2年做做看﹐考验一下。做得好﹐再做5年﹐已经十分“宽大”了﹐加起来是“7年之痒”﹐如果当时民望仍然很高而再连任5年﹐是不是忠于党还是小事情﹐但如果因此而任期超过董建华的7年﹐表明“彭(定康)伯乐”叻过“江(泽民)握手”﹐那就涉及是否爱国的大是大非问题了。在这个情况下﹐法律要服从党的意志也。

由于中共对法律的解释变来变去﹐不但使香港的亲共人士变成无“法”苍蝇﹐香港市民也被弄得团团转﹐于是经常为民请命的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陈日君狠批内地法律专家有如皇帝一般,把自己视为唯一权威,他则不会理会这些专家的言论。但是如果想到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的名言﹐那么对“统治阶级工具”的法律﹐来个“朕即法律”﹐不也顺理成章了吗﹖也怪不得潘洁在信报著文说﹐这是“法律替代政治的年代”。问题是如果法律能替代所有政治的话﹐那肯定是畸形的年代。

更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民主党前主席李柱铭大律师在解释为何会出现这些混乱与争议时所言﹕“或许梁司长(按﹕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于三月二十日在香港电台节目中发表的〈给香港的信〉可以解答我们的疑问,她说:‘我们应紧记《基本法》是由实行大陆法的国家制定的,而我们的普通法制度也是可以演进的。’她的言下之意,明显就是说特区的普通法制度应向大陆法的方向演进,那岂不是继‘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之后,又来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普通法’?”这将是中国共产党将国际法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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