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令﹕“人权”视野下的劳改研究

王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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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讯】“人权”既是劳改研究的出发点,也是它的归宿。

近十多年来,在“劳改研究基金会”和“中国人权”等民间团体的组织和推动下,海外的“劳改研究”从无到有,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不过总得看来,此项研究尚处于起步或草创的阶段。有鉴于此,现在认真地思考和议论一下它的定位和社会功能问题,无论对提高研究水平和凝聚研究人才,或对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果,都可能是不无裨益的。

一、 人权是劳改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劳改研究”应如何定位?从根本上说,这取决于研究主体的选择。譬如说,一些人可能误把劳改研究仅仅归诸政治宣传的范畴;而另外一些人,则可能把它仅仅当作自己赖以谋生的手段;如此等等。但所有这些都不是我要探讨的问题。在我看来,“人权”既是劳改研究的出发点,也是它的归宿。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劳改研究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劳改研究又不同于普通的人权工作。因为第一、它有自己独特的关注对象-- “劳改”;第二、它本身还应当具有学术研究的品格。也就是说,既然我们称之为“研究”, 而研究的对象又是一种特定的政治-社会现象,则人们也就很自然地会将它纳入人文-社会科学的领域,并以相应的规范来要求它。

这无疑是一种比较高的要求。它意味着,劳改研究至少不应只停留在“控诉”或“诉苦”的水平,而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步,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渐转入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轨道。这当然不是说,所有与劳改研究有关的工作都只能向学术化、专业化的方向转变。一来这在实际上做不到;二来正如古语所说,“法乎其上,得乎其中”,提出上述要求,也未尝不是对劳改研究的一种期许和激励。

然而劳改研究显然也不同于一般的学术研究。这是因为,如上所说,以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劳改研究,要求其研究者公开申明并坚持人权原则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标准。表面看来,这似乎违背了“价值中立”的原则。其实,只要认真读一读马克斯韦伯的有关论述便可以知道,这种似是而非的看法,是来自对“价值中立”的误解。事实上,“价值中立”固然要求人们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尽力避免个人主观好恶的影响,但并不排斥学者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断。换言之,“价值中立”的基本立足点在于:一切价值,归根结底,都是人们主观选择的结果;而学术研究则从来没有、也绝不可能为任何一种价值提供可靠而合理的论证。因此,“价值中立”虽然并不排斥学者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断,但认为学者在表明自己的这些判断时,必须公开申明自己赖以作出这些判断的价值参照体系,而绝对不可以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来为某种价值进行辩护或“论证”。所谓学术与价值“无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这也是“价值中立”的精髓所在。由此看来,尽管劳改研究也属于学术研究的范畴,但它却有一种为通常的学术研究所不具备的显着特征,那就是:劳改研究不能不以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劳改研究的社会意义正与此密切相关。

那末,劳改研究又有哪些社会意义或社会功能呢?

二、 劳改研究的三大社会功能

我认为,简而言之,劳改研究主要具有下述三大社会功能:第一是“批判”;第二是“启蒙”;第三是 “建设”。

(一)、 关于劳改研究的批判功能,大家都很清楚,无须赘述。这里我只想指出三点:

(1) 批判主要应针对劳改制度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2) 只有揭露真相,批判才可能具有真正强大而持久的力量;
(3)中国的劳改制度和监狱生活,构成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这种亚层政治文化现象的研究和批判,理应提到劳改研究的议事日程上来。

(二)、 一般地说,所谓人权启蒙是指将现代人权原则、基本人权标准和法治观念传播到中国的各社会阶层,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当中去,使之逐步深入人心。但劳改研究的启蒙功能,还应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它的启蒙的重点,应当与“劳改”和“劳改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说,劳改研究可以基于中国宪法、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帮助人们划清“公民行使合法权利”与“犯罪”的界限,从法律知识和社会心理基础诸方面,为在中国杜绝包括思想犯、良心犯在内的一切政治犯而作出努力。再比如说,劳改研究还可以通过向民众传播罪犯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有的人格尊严,来逐步消除人们对罪犯和刑满释放者普遍怀有的种种歧视和偏见;等等。

所有从事劳改研究的人想必都知道,要在中国卓有成效地进行人权和法治的启蒙,是极为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中共及其政府为人权启蒙设置了种种障碍;其二,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它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又与西方迥然有异。面对这种差别,可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者以此种差别作为推迟乃至拒绝人权原则的根据。这样的观点和作法,我们当然不能同意。不过也有人以为,在中国普及人权和法治的观念,是一桩轻而易举之事,似乎只需把来自西方的那一套有关话语原封不动地搬到中国,即可以完事大吉。这就未免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举例来说,海外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晓得说“人生而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若追溯起来,这样的观念在西方可归诸其“自然法”或“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的传统; 而且明显也是得益于基督教关于所有人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然而,这两者基本上都是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所缺乏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找不到能够使这类观念与中国自身文化传统相结合的恰当方式,并以中国人乐于接受和传播的语言表述之,则普遍平等的人权观念,恐怕就很难尽快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扎下根来。我以为,对于这类困难,我们应当有充分的估计,宁肯把困难想得大一点、多一点。

如果我们回想一下普遍平等的人权观念在西方确立的过程,也不难发现,那也绝不是一段一帆风顺的历史故事。要知道,在某种意义上,”人权” 本来是对“神权”的一种否定,即是说,在当初,“人权”本身构成了对基督教传统的一种直接挑战。另一方面,在中世纪的欧洲,由于僧侣垄断着与上帝沟通的权利,因此所谓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也不过是一句空话。只是在经历了宗教改革以后,教会神职人员的这种“中介”角色不再是必要的了,通向人间普遍平等的道路才真正得以打通。可见,在西方的历史上,普遍平等的人权观念得以确立的过程,实际上也包含对基督教传统的“改造”或“创造性转换”。我们应当由此得到一点启发或教训。

(三)、毫无疑问,中国大陆一旦结束一党专政、走上民主化的大道,“劳改”和与之相关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迟或早,终将发生根本的变化。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那时中国人虽然将不再因言论、良心和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政治犯也将从中国人的“政治辞典”中消失,但是罪犯和监狱仍将存在。那末,到那时”劳改”、亦即强迫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制度应不应和能不能立刻废除呢?假如要立刻废除之,那么届时中国的民主政府将会遭遇一些什么样的阻力和困难?这些阻力又该如何化解、如何克服?另一方面,如果要彻底废除劳改制度,取而代之的又应当和可能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中国能否全盘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监狱的制度、法规和条例?

我们知道,西方发达国家对罪犯实行惩罚的基本手段,是限制、以至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如果中国效仿西方的这种作法,废除对罪犯的强迫劳动,则在短时期内是否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中国人的价值体系相适应? 如果不能立刻废除“劳改”,那中国又需要经历哪些改革的步骤,方能比较顺利地尽快达到最终废除劳改的目标?此外,在中共的一党专政结束之前,对劳改制度应该和可能进行什么样的改革,以有助于改善劳改犯、特别是政治犯的生存和人权状况?我想,凡此种种问题,似都应逐步纳入劳改研究者的视野。我把旨在回答这类问题的劳改研究可能发挥的社会功能,称作建设的功能。

总而言之,“劳改”是一党专政下的中国大陆违反和践踏人权最多最甚,因而也最黑暗、最惨无人道的一个角落。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劳改研究”实际上是以和平的方式,对中共的巴士底狱所发起的一场攻坚战﹗基于此,我个人向所有热心推动、辛勤组织和严肃地从事劳改研究的人们,表示由衷的钦佩和敬意﹗

转载《人与人权》4月号www.renyurenquan.org(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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