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宁:宪法默许谁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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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讯】(读者推荐)许多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误解,以为人民法院司法独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其实,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独立,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相对独立。

  道理很简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不能涵盖各种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默许“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任何组织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宪法“序言”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还有大量的组织。

  “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社会团体”指什么,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判断。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1998年修订后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中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可见,这三种不必登记的团体,事实上不被认为属于社会团体。据新华网的《中国主要人民团体简介》,主要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只要这些人民团体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即不被认为属于社会团体。

  现在可以概括,在中国大陆,哪些组织被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默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主席(根据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规定,国家主席属于国家机构的一种类型);
  3.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领导的全国武装力量;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
  7.各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8.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9.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10.各企业事业组织。

  鉴于港澳台属于中国,港澳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大量组织(政党、议会、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事实上也被默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例如,中国国民党、亲民党、新党三党在组团访问大陆后,事实上在大陆获得了合法地位。作为政党,这三党如果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违反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除了合法及合法登记的,还有非法的组织,例如地下党、地下教会、黑社会组织、走私团伙、贩毒集团,等等。按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这些非法组织即使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违反宪法。

  如此无数多的组织被默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真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吗?

  您不觉得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多么荒唐可笑吗?

很多法学界人士都认为五四宪法对于司法独立的规定比现在这个先进。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还有一个国家元首与武装力量统帅权的关系问题,现行宪法也比1954年宪法落后。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而现行宪法取消了国家元首的武装力量统帅权,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是宪法的巨大漏洞,隐藏着严重的宪法危机的可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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