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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之夫与女同居 各判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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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有妇之夫李姓被告与邱姓女子同居,涉嫌妨害婚姻案,高雄高分院审理后大逆转, 认为李妻提出的卫生纸具有证据能力,并经鉴定证实有2人DNA混合型,改判各有期徒刑3月确定,得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93年6月间,被告李姓男子(49岁 )与邱姓女友(50岁 )在高雄县茄萣乡四维路租屋同居,被李妻会同警方查获,带回湖内分局茄萣派出所制作笔录,并在二楼房间查扣一团卫生纸,经送调查局化验,证实有李的精斑阳性反应,及二人DNA混合型。

被告等辩称,2人为房东和房客,警方搜查房间时,并未查获任何可疑证物,该团卫生纸是李妻事后返回租处找到。

二审合议庭法官调查,李妻返回租处找到该团卫生纸,程序并未违法,依法有证据能力。又查,据李的儿子指证,曾听到被告2人在二楼谈话,其父并曾暗示在卧室内的邱女不要出声,所谓转租房屋,纯属掩人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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