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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SOGO:判赔国泰世华4亿不公平 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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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二日电)国泰世华银行与太平洋崇光百货联名卡争议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SOGO须给付国泰世华银行新台币四亿元,全案可上诉。太平洋SOGO副总经理罗仕清晚间接受访问表示,“觉得不公平,决定上诉”。SOGO对此发表四点声明。

罗仕清接受电访指出,国泰与世华合并后成为国泰世华银行后新增的卡人,不应享有太平洋SOGO联名卡优惠。

他说,太平洋SOGO与国泰世华早2004年12月底达成协议,约定共同签署3份协议书,未料国泰世华事后反悔,仅签回2份协议书,另一份迄今仍不签回。

罗仕清表示,国泰世华违反诚信,反而主张太平洋SOGO违约,台北地院不察,未就此部分争议进行任何调查及辩论程序,并作出此一判决,并不公平。

他强调,双方去年底并进行和解,但最终破裂;如今地院判决太平洋SOGO赔款,太平洋SOGO当然“觉得不公平,决定上诉”。

太平洋SOGO公司并发出四点声明如下:

第一,台北地院审理本案,并未深入调查本公司是否确实有违约情事,亦未调查国泰世华银行有无因而承受损失,或其实际损失程度为何,即率予认定本公司应给予天价之违约金四亿元,该判决显然极不公平。

第二,本公司决依法提起上诉,寻求二审公平的判决。本公司相信,历经三审完尽的司法程序,本公司终将获得公平的判决及应有的正义。

第三,本公司认为,无论依双方间之契约或相关法律,本公司对国泰世华所发行之信用卡或悠游联名卡,并无提供购物优惠之义务。在此一并请消费大众确认,以维消费者权益。

第四,本公司及母公司远东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均为财务稳健之百货业龙头企业,本公司及母公司早已就本案所面临的可能赔偿风险,做好万全规划,本判决结果不致对本公司及关系企业本年度获利状况及财务运作产生影响,并此说明。

SOGO在2001年5月曾与国泰银行前身汇通银行签署策略联盟合约书,双方约定国泰独家发行SOGO百货联名卡,享有折扣优惠。国泰与世华2003年合并为国泰世华银行,崇光百货以原有联名卡的优惠仅限于原银行,并不及于世华银行持卡人,拒绝所有持卡人享有优惠。

因此,国泰世华银行在多次接获消费者申诉后,向法院提出请求给付违约金诉讼。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合约有效,崇光百货拒绝国泰世华SOGO百货联名卡享有购物优惠已经违约,判决崇光百货必须给付国泰世华银行四亿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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