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看中共是如何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

人气 3
标签:

【大纪元10月24日讯】控告人杨金芝,1981年与村民肖长发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其夫肖长发“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为此经常打骂、虐待杨金芝。杨不堪忍受折磨1983年被迫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根本不考虑女方的要求和利益,对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有财产分隔时,又以‘家产抵债’之名,将家中共有财产全部判给其夫,又以杨‘离婚后无住处’,公然不顾母女亲情和母亲的强烈反对,将女儿抚养权判给其夫;判给杨金芝的只是自用衣服、被褥、肖长发给付的300元生活费。而据杨金芝反映他们家根本不欠任何债务!

杨金芝为争得对孩子的抚养权及应分得的财产权而提起上诉,而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1986年进行了改判。改判的结果,连一审判给杨金芝的那点少得可怜的利益都没保住,又突然冒出根本不存在的、要共同偿还的几千元债务,按当地说法是要让杨金芝“洁身出门”,她不仅女儿得不到,财产分不着,反倒要背负1000多元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据杨金芝反映:法庭在质证时居然没有拿出一份真实可信的证据。

一纸荒唐判决使一个勤劳善良的中国妇女,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无亲无故的流浪人。为了讨回女儿的抚养权和应得的财产,多年来杨金芝不断上访,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诉,可各级“服务”机关、司法部门、检察院都对杨金芝的申诉置之不理!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表象,还对杨金芝进行更深层次的迫害,请听杨金芝的血泪控诉:

下面的控告状由【北京大学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代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金芝;女;4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牙克石市。

被告:肖长发;4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牙克石市铁道南12组

案由:探视女儿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金芝与被告肖长发经人介绍于1981年2月在牙克石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起名:肖辉。

为此原告经常遭受被告一家人的打骂。原告不堪受虐,于1983年被迫起诉离婚,经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呼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肖辉(时年四岁)判归被告抚养。被告一家人本来就不喜欢女儿肖辉,更何况原告十月怀胎,细心哺育将女儿抚养长大,女儿是原告生活中的一切希望和欢乐,因此原告多次申诉,希望得到女儿的抚养权,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女儿归被告抚养后,原告多次前去探视女儿,但被告一家人不许她与原告见面。有一次原告在街上见到女儿,上前抱起女儿,被被告的妹妹抢走,原告还遭到被告妹妹的殴打。为了不让原告母女见面,被告将女儿送往他处。至今女儿肖辉已长到15岁,但十几年了原告一直没有见到女儿,无从知道她的生活、学习及身体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不许原告探视女儿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侵犯了原告人探视女儿权,是违法的行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传唤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肖辉到庭,以使十几年未见面的原告母女得以相见;

2、请求法院判定:原告有权每个星期探视一次女儿肖辉,被告及其家人不得干涉;

3、原告有权每月带女儿与自己同住一到两天。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金芝

1997年9月 日

附:

1、 民事起诉状副本两件;

2、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84)法民判字第30号;

3、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法院民事判决书(1984)法民二字第71号

4、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张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84)法民监字第1号;

5、 证人证词一份。

下面是【北京大学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为控告人杨金芝书写的致肖辉(控告人女儿)的一封信

肖辉:

你好!我们是北京大学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组织,你也许还不知道我们,但从你母亲杨金芝那里我们已经熟悉了你的名字。你也许要问我们为为什么要给你写信,我们不只一次地倾听你母亲对你罹的诉说,也逐字逐句地阅读了你母亲写给各级部门的申诉材料,以及你们母女俩的通信(你母亲将你的来信细细地珍藏着),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位母亲对女儿深深的罹与关爱,也得知了你们母女之间存在着一些隔阂。在我们与你母亲的多次接触中,我们了解到她的坚韧、执著与眷眷慈母心;而从你给母亲的信中可以得知你是一个理智与善良的女孩,因此我们不忍心看着你们两位善良的人相互分离,不得相认与相知。我们不只是出于职业的责任,也是出于对你们母女道义上的同情与关心在此给你写这封信,望你能认真读懂其中的每个字、每句话,我们想念你能做到。

作为律师的我们深深理解你母亲因你父亲离婚纠纷所导致的困苦。从判决书中可以得知你母亲丧失了她在牙克实继续生存的物质基础;家里仅有的一点儿财产,房子、草籽、奶牛等财物多被判归你父亲所有,判给你母亲仅有的几百元钱,既不够你母亲用来盖房子(且不说盖房审批所需多少耗费),也不够治办生产用的农具、牲畜与种子。这让你母亲怎么生存呢?这也注定了她将失去对你的抚养的能力。

更严重的是,判决将你,你母亲生活的精神支柱,判归你父亲抚养。你母亲虽强烈反对也无济于事,而且,离婚后你母亲再也见不到你。无论是否你母亲对你奶奶家存在偏见,她对你都是真诚关心与爱护的。她为了将你要回到身边,她并没有选择违法乱纪的手段,而是正确地选择了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虽然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但其中的原因不是单一的,也绝不完全是你母亲个人的责任。(这些事情很复杂,如有机会咱们可以当面谈谈,也许,等你再长大一点儿,自己也会明白。现在你只要知道就足够了。)

在你被父亲抱走后,你母亲就没有停止对你的寻找,想尽各种办法争取对你的抚养权。她从十八岁到现在四十三岁一直在找你、要你整整十五年哪!在当今物欲横流、许多人只为自己着想的社会里,你母亲牺牲了自己的青春与年华,没有工作,没有家庭,在茫茫人海中,从内蒙只身到北京、天津、沧州、沧县等地查找你的下落。人无完人,无论她是否固执、是否对你父亲与奶奶家有成见,但作为母亲,她都是伟大的。

至于你没有对母亲的感情,这正是你的悲哀所在。与母亲的感情是有血缘关联系的,是永远割不断的。你也许淡漠了对母亲的亲情,但当你真正了解了你母亲的时候,你就会去爱你的母亲,你也应当去爱她,她值得你去爱。她已经在焦虑中渡过了前半生,她后半生的安慰只有你能给她。

肖辉,作为女孩,有一天你也会成为一个女人,成为母亲。去多多理解与体谅一下你的母亲,你和你的母亲杨金芝女士都会从中得到期盼已久的温馨。

祝你们母女团聚!

北京大学法律系

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1998年6月9日

另,你有什么问题需要我们的帮助,可以直接与我们联系。通讯地址见信封。

上访人杨金芝疾呼:

求天下护法的人 扶正倾斜的天平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包庇法官贪脏枉法裁判,侵害我妇女权益、财产权、打击报复、非法拘禁、故意枉法裁判罪,不查办串通北京市公安局害我,又指挥法警刑讯逼供,逼我供认多次拦截院长乘车,办拘留、劳教、把我交给北京市公安局东交民巷派出所。

2006年6月8日我送信请求肖扬履行司法公正的诺言:肖扬2004年5月26日全国人大两会讲再审启动权今后交给当事人。2006年1月6日院长肖扬表示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让百姓“告状有门、冤情能申”凡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我把肖扬的这些话还给肖扬,要求最高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二、四项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一、二、三、六项规定依法裁定再审我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给我受侵害弱女讨回公道。

2006年6月23日我到最高检察院上访,路过最高法院门口,值班的法警叫我拿出证件登记,法警拿走我的证件让我等一会儿,法警叫我进屋,说我们有话找你谈谈,我说有话在外面说吧,法警把我推进屋里关上门打逼我说拦院长车了,你不说拦院长车了今天整死你,010071和010059号法警踢打我脸、撕我头发,登记法警拿着笔纸打逼我说:等着记呢快说!我说:你拿出拦院长车的证据来……。010059号法警拿起大铁锹就打我,你不说拦院长车了铲下你的脑袋,你说拦院长车了就放你走!……你不说,敬酒不吃吃罚酒。等我们用刑罚你说……拘你太轻了,劳教你……,二个警察(打累了)进屋不打我了,把我拉到东交民巷派出所。我向派出所警察哭诉了以上经过……。警察说:你去告打你的法警去吧。我问:告法警到哪里去告?警察说:找最高法院。于振安是管法警的!我告的是于振安掌管信访在权贪脏法,侵害我……。后来,警察说:你出去再不要去最高法院了,我们不管你。别人管你。北京市公安局是最高法院贪脏枉法的保护伞!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规定:“打骂、侮辱、猥亵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的,给予警告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肖扬执法犯法,支持法官贪脏枉法裁判侵害我,指挥法警打我刑讯逼供,逼供、办拘留、劳教残害我冤民,天理何在?求有正义的人们伸张正义救我生命,呼吁铲除司法腐败,整治司法犯罪,还给我冤民一个公道。

求救人:内蒙、牙克石市人杨金芝

二OO六年七月一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投书:海外遇见中国妓女丢尽中国人的脸
投书:一个果农的悲惨遭遇
投书:10年的诉讼之路
【读者投书】三个真后悔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