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豹:吃人的司法程序

侯文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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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日讯】9月2日的《工人日报》上的一篇报道非常值得整个社会进行反思:两年前的2004年6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芦浦村的农民工舒伦存,因工程的脚手架没有拴紧,一脚踩空从高空坠落,当场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生命垂危。接着就是高昂的医药费耗尽家中储蓄并背上巨额债务。而作为事故责任方的建设公司一方却打起了“太极拳”。在医院停药警告的无奈之下,他于当年8月5日与建设公司达成一次性赔偿25.5万元的私了协议。这笔钱虽然起到了救急和延缓生命的作用,但与实际医疗费相差甚远,他被迫之下又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谁知建设公司一方又玩起了法律程序的游戏。直到两年之后的今年的3月23日,舒伦存死去的第二天,才拿到了伤残鉴定书,走出了工伤索赔法律程序的第一步。

法律程序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保证,虽然这家建设公司实质上是在玩游戏,但并没有违背现行的法律程序,就是说他并没有违法,只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而已。

在成本支出上总是越少越好、谋取利益最大化,是资本的本性。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这种支出,老板们是算得非常精明的。一个事故发生后,老板宁可承担不带尾巴的一次性死亡赔偿,最不愿意的就是受伤员工旷日持久的住院医疗,那费用是很惊人的;况且经过治疗后仍然死亡的不但花了巨额医药费,还要按照死亡标准进行赔偿;如果治疗后没有死亡,就还有那没完没了的伤残抚恤金。因此,老板们总要想尽办法与受害一方进行一次性“私了”。私了不成就要耍拖,就要钻法律程序的空子,用“路漫漫兮”从时间上把受害者拖垮。

舒伦存工伤索赔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先看看这个时间表:

◆2005年5月31日,宁波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8月,责任方的建设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议,9月复议维持劳动局认定。
◆建设公司仍不服,2006年2月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将市劳动局起诉到法院,并请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其间市劳动局又单方面将伤残二级改为三级。
◆舒伦存无奈只得向省劳动厅申请伤残鉴定,今年3月24日最终拿到了这张无可争辩的工伤二级伤残鉴定书,可因肾脏破裂而引发的尿毒症,他已在鉴定书送达的前一天死了。这样的司法程序实在是令人不寒而栗。

拿到伤残鉴定书仅仅是伤残索赔在法律程序上的第一步,没有这个鉴定书法院是不会受理农民工伤残索赔诉讼的。但这第一步可是来之不易:从申请到拿到手就是两年时间。作为孤立无援的农民工拖得起这个时间吗?况且,虽有了这张伤残鉴定书,还要经过法院的立案,一审、二审,其间还不知要发生多少变故。一位律师算了一下,工伤农民工走完这个法律程序需要三年时间,农民工还打得起这个官司吗?

舒伦存的悲惨遭遇不由得使我想起了当前社会上闹得拂拂扬扬的富士康天价索赔案,从起诉立案到财产冻结的法律程序为何那样地短,简直是一气呵成;而农民工起诉工伤索赔案的法律程序却是那样地漫长而艰难。两相比较,制定如此差别巨大的法律程序,是法律的公正吗?正义是法律的生命,这种法律程序是否离正义太远了些?法律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更应该为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权设置科学而简捷的法律程序。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质疑:这样的法律是在为谁服务呢?

好的法律,既要体现程序的公正,也要凸显正义的实现。必须给弱势群体以必要而可行的司法援助,否则,像舒伦存一样悲惨命运的人还会持续的发生!

(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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