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飘浮在云端的希望 跨国公司帮助中国反腐败

何清涟

人气 2

【大纪元10月19日讯】最近,前壳牌石油公司(Shell)的高级管理人员布里格斯(Paddy Briggs)发布题为“公司致力于人权的迷思”的文章,揭露壳牌石油公司表面上制订政策推进人权,实际上完全不顾某些国家侵犯人权的行为,持续扩大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和生产规模。这篇报告让我想起了另一个流行已经久的命题,即跨国公司在促使投资国反腐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与跨国公司可以促进资本输入国的人权进步这两个命题,其实是西方社会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两种表述。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排在前20名内的跨国公司的年销售额均在600-1800亿美元之间,在向世界银行提供经济资料的约140个国家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的GDP总量甚至比不上20家跨国巨头当中最小一家的销售收入。基于如此巨大的经济实力,在与中小国家打交道时,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讨价还价能力。因此,国际人权组织与劳工组织多年来通过各种方法促使跨国公司履行企业责任。

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当属美国。美国国会制订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C1)则于1997年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不过,有些发达国家却抵制国际社会控制腐败的努力,因为它们相信,本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行贿,会给这些企业带来好处。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腐败问题早就成为西方政治学与经济学界研究的目标。这些研究既涵盖了当今世界所有的腐败类型,也对腐败的原因作了各种深入的探讨。这些研究总结了跨国公司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反腐方面的几点经验:第一,国际知名消费品牌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现代化标志的本钱拒绝当地官员的索贿要求;第二,在协议中加入减少腐败的附加条件约束资本输入国政府的行为;第三,揭发官员的索贿要求;第四,使国际组织成为投诉腐败行为的资讯交流中心。

上述措施在巨无霸跨国公司与一些中小国家的关系中曾产生过一些作用,但对自90年代中期纷纷抢滩中国的跨国公司来说,这些措施却毫无力道。跨国公司不仅没有机会展现自己拒绝索贿的道德勇气,并在一轮又一轮的行贿竞赛中锻炼成了腐败高手。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上升,从1995年至2004年间被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当中,有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2005年,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PC因在中国涉嫌商业贿赂,触犯《反海外腐败法》而受到惩罚。2006年以来,德国西门子公司、家乐福、麦当劳在中国的各色“贿赂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中国媒体不得不检讨:中国“灰色的商业环境”迫使外国投资者不得不冒违犯本国法律的危险。

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获得的反腐败经验,为什么用之于中国却折戟沉沙?我仔细思考,认为有几个原因:

1、上述反腐败经验来自于规模较小的非极权国家,而中国却是个统治庞大人口与地域的极权政府,其垄断的权力要比非极权国家广泛强大得多:

2、中国政府巧妙地动员国内外一切管道宣传中国“经济神话”,导致世界经济巨头纷纷在中国这块“投资福地”上登陆抢滩。上述两点决定了在中国政府与外资的关系中,中国政府比小国政府更具强势地位。

3、到90年代中期,中国已积10多年与港台资本打交道的经验。港台地区与中国属于同源文化,商界偏好使用贿赂以求政府官员施惠。也就是说,90年代中期以后,众多跨国公司面对的是一个富有索贿经验的官僚集团。

4、政策法规的模糊性与随意性使其伸缩余地极大,从而造成一个让投资者不得不遵守的潜规则:行贿可以将投资门槛降低,从而节约“成本”。

5、跨国公司拥有一大批在西方受过训练并能够娴熟运用中国官场潜规则的中国人代理,这批人在催化跨国公司顺应中国腐败的制度环境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这样一个从上到下都充斥着有组织犯罪的国度,跨国公司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放弃,要么适应中国的制度环境。从其他发展中国家总结出来的那4条经验,在中国好比中看不中用的银样蜡枪头,仅具观赏价值而已。

──转自《华夏电子报》第 214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分析:中国腐败根源一党专制统治
何清涟:反腐败的要害在于异体监督
台法务部:致力推动廉政措施 提升国家竞争力
何清涟:中国为什么力挺缅甸军政府?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