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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订中古车营业商进项税额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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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增订第十五条之一条文”,明订二手或中古机车与小汽车营业商进项税额公式,未来营业商缴交营业税时,可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避免重复课税。财政部于初审时表示,若只以小汽车计算,一年将减少约新台币三千万元税收。

进项税额为营业商购入成本除以营业税征收率(目前为百分之五)加一后的商数,再乘以征收率;这项进项税额,营业商应于申报二手或中古机车与小汽车销售额的当期,申报扣抵二手或中古机车与小汽车的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部分不得扣抵。

此外,营业人于申报进项税额时,应提示购入二手或中古机车与小汽车的进项凭证。

现行法律规定,新车出厂卖给消费者时,已课征一次营业税,同一部车经消费者转手卖给营业商,营业商再将二手或中古机车、汽车卖给另一名消费者时,以销售额直接乘以征收率,形同同一部车,却遭课征两次营业税。

法案三读通过后,将仅针对二手或中古机车、汽车商将二手或中古机车、汽车卖给消费者时的加值部分课征营业税,避免重复课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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