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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专任运动教练退抚比照教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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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民体育法第十三条条文,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的退休、抚恤、离职、资遣等事项,依教育人员相关规定办理,且法律修正前已受聘的现职专任运动教练任职及退休年资,应于法律修正后合并计算。

修正条文规定,专任运动教练待遇、服勤、职责、解聘、停聘、不续聘、申诉、福利、进修、成绩考核、奖惩、年资晋薪及其他权益事项,由教育部定之。

专任运动教练任用满三年,经专任运动教练绩效评量委员会评量其服务成绩不通过者不续聘;专任运动教练绩效评量委员会之组成及审核相关规定,由教育部定之。

法律修正前经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机关甄选、储训合格已受聘的现职专任运动教练任职及退休年资,于法律修正后应合并计算。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洪秀柱(台北县)表示,专任运动教练法制化一直是体育界殷殷期盼的大事,如今终于完成修法,虽是迟来的喜讯,却为台湾体育发展立下一大里程碑。

中华民国专任运动教练协会秘书长邱永盛说,长久以来,运动教练仅比照约聘雇人员,不但无相关法令保障,亦不等同正式约聘雇人员,毫无保障及诱因,且国家优秀选手自竞技场退休后,谋职困难或失业时有所闻,无法延续体育专长与经验,造成人才闲置,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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