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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记账代理业务人不考试可为记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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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五日电)立法院今天经不记名表决,三读通过争议性极大的记账士法第二条条文,允许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不经考试,可凭登录职业证明书,换领记账士证书,并充任记账士。初步估计,约七千五百名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可免试取得记账士证书。

不少经考试取得记账士证书者到立院关切,对于立院通过争议条文非常失望,扬言要到财政部大门烧掉记账士证书,并声请大法官释宪。

记账士法于2004年公布施行,现行条文明定,本法施行前已从事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满三年,均有报缴该项执行业务所得,自施行日起,得登录继续执业,即只要符合规定,凡领有执业证书的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以及经考试及格,合法取得记账士证书的记账士,都可执行相同业务。

财政部长何志钦曾解释,现行规定意旨为保障原业者工作权,非同意原业者得不经考试可取得记账士资格,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仍应参加记账士考试通过,才可取得记账士资格。

他说,若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可凭执业证书,换领记账士证书任记账士,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规定。

但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家福(台北县)等于提案说明指出,财政部曲解立法意旨,才让记账士法立法前已执业的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与立法后经考试取得记账士资格者,成为同一行业却有两种不同身份从业人员。要求财政部应重视“以训代考”重要性,比照地政士“以证换证”,让业者正名。

全案经财政委员会初审,立院院会晚间不记名表决,出席一百九十四人,赞成一百五十二人,反对二十八人,弃权十四人,多数赞成通过。三读条文明定,凡依规定合法领有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登陆执业证明书者,可换领记账士证书,充任记账士。

根据财政部统计,目前约有六千名经考试取得记账士资格的合格记账士,约八百多名记账士加入公会执业;八千五百名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中,已有一千零二人参加考试取得记账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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