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邦:也谈倾听与表达

王德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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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讯】1月15日,上海党报《解放日报》登出《既要善于倾听也要善于表达》的评论员文章,针对近日来上海市民为抗议磁悬浮列车项目建设规划的上街散步行动,公开宣示了反对”街头政治”的立场。通篇评论,对政府应该如何善于倾听并没有具体论及,而是列举了一些曾经政府所做的工作来归之为善于倾听,通过这种方式,使读者听来产生一种政府一直在善于倾听的印象。同样相对照的却是文章历数了大量市民不妥的表达,当然也提出了上海当局认为妥善的、市民应该遵守的表达,从而给人以市民有表达不善的印象。所以整个评论事实就阐述着一个主旨 —政府是善于倾听的,而市民的意见表达是不善的!

倾听与表达的确是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尤其对于政府与民间而言,倾听与表达的问题是个事关政府角色定位、公民权利践行与社会民主建设程度的问题,很值得认真探讨。

对照文明社会政府与民间关系界定,我们知道政府是民间的服务体,是民间的需要而产生了政府。一个现代文明的政府应该是得到广大公民选举授权的,是依附于公民社会(即民间)的。虽然它自身也有其独立运转的一些形式,但总体上是不成其为一种对立关系的,更不可能出现政府主导社会,支配公民的现象。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在官员与公民之间,政府与官员依附隶属于社会与公民,而不是相反。广大公民不仅对于政府构建、运行及解体,有着主导权,对于政府的实际权力也拥有决定权,同时对政府的一切重大行动都有直接的决策权、监督权与修改否决权。事实上,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政府就是公民意志的执行机构,政府官员就是公民的真正仆人。

只要摆正了政府与民间的关系,也即是摆正了官员与公民的关系,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倾听与表达这两个词,就很能理解其中的意思,并处理相互的关系。

首先、政府的倾听绝不是一种亲民的、上对下的、官对民的降低身段 ,不是一种高姿态。政府倾听是一种义务,是必须的。严格意义而言,倾听这个词是不妥当的,可以说政府没有资格谈倾听,它只有服从与执行的份,只有接受委托、监督、批评、改正的份,或者是在做得不错时,得到公民首肯、嘉许的份。从中国汉语的意思而言,倾听是带有上对下,主对仆,这种成分的,因而对政府与民间社会这种关系而言是颠倒的、不适当的。

从倾听这一词被广泛用于中国政府对民间的关系来看,可以知道中国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还没有摆正,谁主谁从仍然是个混乱,甚至颠倒的关系。

其次、从一个社会发展的应该决策程序而言,是公民的意志形成国家发展的重大方案,再由公民将这些方案委托给相应的政府机构来落实执行。任何一个地方,事关公民切身利害的方案,必须是也只能是公民全体意志的反映,而不是政府作出决策对公民部分意志的咨询。任何这种政府出方案,即政府意志在前决策,而公民意志在后咨询的程序,都是颠倒公民社会与政府关系的程序,因而是违反现代文明社会原则的程序。

再次、就算政府有提交社会发展方案的义务,但最后方案的决定权,及方案落实的人、财、物分配权,也应该是由公民社会的意志代表机构来决定,而不应该是政府提方案,咨询公民一番后,又由政府来作决定。从这个意义而言,应该是公民或者其意志的代表机构来倾听政府的意见,而不是相反。

既然政府与民间社会的意见主从关系通过”倾听”可以解读出来,那么按理说就不存在民间的表达形式了。

文明社会公民的表达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天然正当是在于政府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公民,且政府是因为公民的需要而产生,也是因为公民的授权而运行。既然政府是服务于社会的,社会的意志是主,而政府的意志是从,那么社会公民对自己意志的表达有什么善与不善的呢?

应该说只要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是正当的,那么政府行动就只能是民间意志的反映,这样就不会出现表达的问题。而如果一旦出现了民间需要通过什么善与不善的表达,那都是从一个方面说明着政府已经背离了自己反映与执行民意的宗旨,也即是政府错位了。而既然是政府错位了,那么需要纠正的显然不是公民的表达,而是政府的角色。

从上海磁悬浮列车项目建设规划来看,项目提案显然不是市民,而提案出来后显然也不是由市民或真正代表市民的机构来作最后决定,而是由政府这些提议部门部分地、象征性地、个别地找了一些市民,了解了他们一些意见。在这个项目上,自始至终体现的不是事关公民利益的项目必须由公民自己决定的精神,而是一种政府包办社会,虽不说强奸民意,但可以说强加于民意的东西,是完全颠倒了社会与政府关系的决策程序与决策目标的。

退一万步而言,如果说政府真正是听取了民意,是如其所标榜的善于了倾听(权且用它们自己标示的倾听一词),那么怎么会有今天市民的散步呢?很显然,散步就实证了政府”倾听”的不善,至少是未善。也是由于有这种不善与未善,才导致市民的上街散步。

就此而言,《解放日报》的评论文章是完全颠倒了主次、先后、从属关系,混淆了黑白是非的论断,因而是一篇彻头彻尾政府帮闲文章。上海市民对于事关自身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不仅拥有参与权,而且应该拥有最终决策权。由于这种权利的被侵害与剥夺,他们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奋起选择上街散步的表达方式,完全是正当的,是根本不在善与不善论及范围的!

公民为了捍卫自身正当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是应该支持肯定的!

──转自《自由圣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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