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印州“选民身份法”不违宪

【大纪元4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黄凯熙编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周一(28日)裁定,印第安那州“选民身份法”(voter ID laws)要求选民,除了在登记投票时要证明自己的公民身份外,投票时还需出示有照片的身份证明,例如像驾驶执照、护照或其他形式的证明等,才能进行投票,并不违反联邦宪法精神,而得以依法执行。

高等法庭的九名审议大法官以6:3的支持率,做出印第安那州执行“选民身份法”并不违宪的裁决。该州的民主党员和民权团体表示,执行“选民身份法”会剥夺贫苦、老人和少数弱势族群等选民的投票权。支持此法令的人士则认为,这是防止选举舞弊的必要法规。

印第安那州在2005年通过“选民身份法”,源于共和党员认定当时的选举法规不够健全,需制定新法来防止人民冒名投票的行为。不过民主党和民权组织,反对执行这项可能违宪的新法案。他们认为“选民身份法”是剥夺穷人、老人和少数团体选民参与选举权的障碍物,而这些人大部分都没有适合的身份证明文件。

民主党人士认为,该法律不仅没有解决缺席投票和冒名舞弊的行为,却阻碍并剥夺一些最不可能拥有驾驶执照的人民选举权,这些穷人,老年人和弱势的残疾人士,正是印第安那州的民主党潜在支持者。

目前美国已有超过二十个州将实行“选民身份法”,要求选民在选举时出示身份证明。高等法院已经批准亚利桑那州、乔治亚州、密西根州执行“选民身份法”的合法性,但驳回密苏里州的裁定。印第安那州即将在一星期后举行党内初选,法院在周一做出支持这项法规的判决对选举的意义重大。相信这次的判决也会激励其他州,通过相关的法规。

这是联邦高等法庭继2000年,介入布希和高尔的总统竞选案之后,对选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所做出的另一个重大判决。当时的副总统高尔曾经提出重新验票的要求,但由于自由保守派看法不一而作罢。

高等法院做出判决后,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法官说:“新选举法规是基于能更有效的维护选举过程具有公正性和可信度,所做出的正确调整。”

首席大法官罗伯特兹(John Roberts)和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也赞同他的说法。史蒂文司法官也是当年反对“布希对高尔竞选案”重新验票的法官之一。

此外,阿里多(Samuel Alito)、史卡利亚(Antonin Scalia)以及汤玛斯(Clarence Thomas)三名大法官也同意该裁定结果,但附加了一些提议。

但另外三名自由派大法官则提出异议。

不过反对执行“选民身份法”的邵特(David Souter)法官认为,实施这项法规,是增加印第安那州成千上万弱势族群,执行选举权时的负担。

违宪案是由印第安那州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以下简称:ACLU)所提出。该组织的法律主任佛克表示,他还没检视这项判决,但是他对结果感到“非常失望”。他认为执行“选民身份法”将会钳制选举权这项人民“最重要的权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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