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难属王淑蓉上诉状

王淑蓉 :黑公安、歪法院、检查机关乱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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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讯】上诉人:王淑蓉,女,58岁,生于1949年11月25日(户籍上1965年更改为1950年11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身份为汉源县信访局官以的编外公民【营救美国飞行员遭枪毙 国民党难属喊冤】,移民,退休人员中国特色,住汉源县日杂公司人民街87号宿舍楼。在北京上访期间,2007年7月1日-8日,雅安市驻京办李强主任曾多次以”徐孟加书记已亲阅了你的上访材料,并到汉源亲自与杨承一书记摆谈了你的问题。”现在,杨承一书记承担了中共中央”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领导包案责任。会落实你信访问题的”来对我进行劝访,并以给我1000元报销来回路费来证实其劝访为实,承诺我若回汉源不解决问题可以再返北京。7月8日,他再让我到驻京办后见到了接访工作组。他们以李强劝访属实欺骗我轻信后随其于7月9日返回,7月11日到达汉源后,”政府”不解决任何一个问题便让我签字息访罢访没有达到目的,变没让我说一局话,没让我与任何亲人见面便以先是”诈骗”后又变为”敲诈勒索”将其刑拘,7月20日宣布逮捕让我与世隔绝,2008年3月20日由汉源县法院(2007)汉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宣告”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押于汉源县公安局看守所【国民党难属”扬言制造爆炸”判刑2年】。

该判决从判词自相矛盾的牵强附会体现了是非颠倒,黑白倒置,是一份损害了十七大”依法治国”使命的,没有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判决,其失职与渎职的司法功能令人发指,特提起上诉,请求雅安市法院予以定夺。

上诉请求

恳求二审还原事实、恢复民意,还法律尊严,还老百姓知法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切实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来撤消原判。

事实和理由

该案是典型的”黑公安、歪法院、检查机关乱扯蛋、后台老板信访办”的强奸事实,强奸民意,强奸法律、强奸十七大精神的强权暴力制造的冤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7年3月8日,我与任树蓉打架是临时被激怒的,与领取供销社11000元无牵连私人恩怨,,公权利杜撰我说要在北京制造爆炸事件以引起中央重视来报复任树蓉的栽赃,即使用牵强附会也无法自圆其说的强权暴力制冤案来自欺欺人铁证。

(1)不懂爆炸原理也无能为力在北京制造爆炸事件的我怎么能够说出,即使制造了也无法报复到任树蓉身上。众说一词的”证人”并不都是去北京接我们的工作人员,我拿什么时间和精力来像祥林嫂一样去给他们游说同一句话呢。众口一词的诬陷,即是强奸民意的牵强附会,强权暴力铁证。

(2)法庭已确定”王树蓉工作安排的通知、退休花名册,增加企业养老金通知”是供销社文件,都大言不惭地将”退休费”改名为”供养费”、将”降低了”说成是”提高了费用标准”来颠倒是非,即是黑白倒置的铁证。

以上两点和我上访材料均能说明指控我的所有”证据”,均能成为迫害我的铁证。

二、事实并不是供销社被迫支付给我,而是我被迫必须领取供销社11000元息访费

(1)2006年11月,我向罗万庆提出的”政府只有用替我偿还9000元上访借贷资金的行动来表明有诚意”,而不是像5月19日那样只在汉源新闻中承认政绩而不解决问题来落实我上访提出的问题,落实后在我资金中扣除的实际行动。我相信政府有能力、有诚意、有权利落实政策而回汉源等待,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而不是”敲诈勒索”

(2)我”让步底线”的上访材料足以说明省驻京办、雅安接访组、常学强在北京给我的承诺和我在北京给他说的话。而罗锐、李伟、余长荣多次劝说都没让我领钱的事实和信访材料足以说明我从来都没有向供销社要过钱。由于常学强以”朋友”的关切解释了我必须让余长荣保官,领取了那11000元费用后,他才有理由有证据在县上已同意由财政拨两万元,余长荣补足其余解决了我退休工资进入社保的问题,他才能与方毅研究拿出解决我其他问题的方案。罗万庆说,领取后,你可以有生活费等待而给政府解决问题的时间,互讲诚信才好解决问题。所以,我在3月28日是被迫领取的钱,这种被迫领取符合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的哪一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2007年4月17日,汉源县政府的会议有十三家单位参加的”集体答复王树蓉信访问题”专题会议【县长专题会议:访民王淑蓉可劳教三年】,全程摄像可以证明我没有”敲诈勒索”。我的”敲诈勒索”罪名成立,时间的差异足以证明十三家(包括公安、法院在内)的单位都该有失职与渎职的责任,而应该受党纪、政纪处罚,而刑侦人员则应该脱下警服下课。

(1)如果以”众口一致”的”证言”来认定我向供销社索要钱财报复任树蓉,如果信访办确实是在4月9日便以”敲诈勒索”报案,余长荣真是” 受害者”。4月17日,这十三家单位还要给”罪犯”集体答复岂不成为天下之大笑话,这十三家单位难道不是在给共产党政权丢脸失职,渎职,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罚吗?余长荣在会上答复的”根据领导指示,已拿出11000元作为上访困难补助并动员说服我已经领取,以后的问题就不是他职权范围内”岂不成了天下笑话。而作为公安局的刑侦人员,居然敢面对已经”敢向政权叫嚣要在北京制造爆炸事件来报复任树蓉的罪犯,还让其把威胁北京安宁的罪恶行经带到首都的失职与渎职,还有什么资格穿那身警服?”以上这些就足以说明我的”敲诈勒索”罪名不能成立的铁证。

五、法定程序有法定时限,能够将”超期羁押”合法化的司法权利,完全亵渎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坏了共产党政权的诚信。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据我提出”要求超期羁押予以释放”的权利补给看守所退回补充侦察的手续。法院在2007年10月30日发给我起诉时,告诉我12月14日即为法院结案的时限,12月25日,在我要求”无条件释放”的呼声中,告知我已向四川省高院报请延期一月宣判。12月27日,给我看了三个公章,没让我看内容的情况下,告知我2008年元月14日为最后期限,决不可能再拖延并让我签字画押。可直到2008年元月25日,在我用生命呼吁按法定时限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又再次告诉我根据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讨论案情不在法定时限之内。而判决书上则用的是2008年元月10日,检察院认为该案需要进行补充侦察,建议延期一个月来解脱”超期羁押”的责任,并作出罪名成立的判决,却不敢将司法解释16条打上判决的权力制假,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谈,判决还有什么公正与公平可言?社会还有正义存在吗?

综上所述,该案是十足典型的”强权暴力制假”冤案。该案的办案过程和起诉判决有损中共十七大”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威严,是对司法职能的侮辱,对历史使命的嘲弄,是对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绝妙讽刺,是对知法学发守法依法维权的亵渎。特此上诉。

──转自《六四天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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