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会通过贿赂条例修订二读

议员质疑特首凌驾于防止贿赂条例上

【大纪元6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梁路思香港报导】立法会昨日恢复二读通过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令现时防贿条例内的部分条文,适用于行政长官,包括收受利益和规管有来历不明收入等。

但最具争议性的第八条则不受制于行政长官,却受制于其他公务员。泛民主派议员指行政长官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

另外,即使特首犯法,廉政公署调查有关行政长官的投诉后,要由律政司长决定是否提出检控。议员指廉署和律政司都是特首任命,为特首负责,是政府的一部分,该种做法等于自己查自己,希望政府能成立一个独立的,有公信力的,不受政府压力的机构来规管行政长官。而汤家骅则指即使条例获得通过,但不能说这个条例是正确的,希望等到由普选制后,再把这个法例拿到立法会讨论。

政务司司长则表示,第八条虽然不适于行政长官,但不是不规范行政长官。

等于自己查自己

社民连议员梁国雄说,自称独立的廉政公署,在自称独立民官系统里面,有其名无其实:“怎样去查特首?法院又如何来监察?根据最简单的政治制衡原则,立法会的权力几乎没有,所以,凡事就叫政府来做,政府自己做事管自己。”

他又指出,立法会议员中有30名不是直选产生,就是不需要向市民、和党派负责,就好像特首,不但不需要向市民负责也不需要向政党负责,如果民望插水,只有中共党来负责。

等11年得个“桔”

前线议员刘慧卿批评,法例有双重标准:“法例第四条说,任何人向行政长官行贿,或者行政长官向任何人索取,但行政长官就没事;第五条,任何公共机构,向行政长官行贿,也没事的,如果行政长官有来历不明的财产,与他生活不符的,他又没事,而第三条和第八条是非常严厉的,防止贪污措施的,但第八条却不适用于行政长官,当局亦都不愿意修订。”

她慨叹,等了11年了,只是得个“桔”,没有宪政制地位,这里有25条法例讲人人平等,特首有的法例就不用遵守。刘慧卿认为,律师会应该制定条例来规管行政长官。

法例有3大缺点

公民党议员汤家骅指政府拿出来的法例,总是让人不知赞成好,还是反对好,真是两难。他说:“这么简单的法例要用10年的时间来考虑,即使拿出来的法例也是千疮百孔,令人痛心。”

他从《基本法》上来分析,该议案有3大缺点:“《基本法》47条要求特首要遵守法例,讲特首要廉洁奉公。如果要通过法例47条,让特首有法可依,让特首可以清楚知道,自己做的是否在行贿。特首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让市民看到它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所有香港人,和国际都应该看到特首不因为有特殊地位,也应受法律规范。”

汤家骅质疑,虽然廉政公署有能力侦查贪污案件,但怎样让市民信服?他说:“查案的机关其实同时间又要向特首负责,这个感觉就是,特首可以利用他的位置影响这个调查,特首可能会利用他的政治力量,逃过法律的制裁。”

民主党议员杨森说,行政长官不是一般的公务员,他的身份很特殊,因为它是由中央任命的特首:“为何香港人,不论贫富,所有人都应受到公正的法律对待,或者平等对待,而有的人就应该在法律之上?”

杨森又说,虽然支持二读,但觉得很羞耻,他希望提出修订,能成立一个委员会,由法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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