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法律信箱

合同的时间性

【大纪元11月2日讯】最近我有一个客人因为忽视了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些义务的时间性问题而被迫买下了一幢自己不想买的房子,懊恼万分。他的故事再一次证明了“时间至关重要”这个理念在房地产买卖中的重要性。可是很多客人并不明白自己要重视哪些时间,所以耽误了这些时间也不知道有什么后果,那让我们来看看住家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重要的时间需要遵守。

在房屋买卖洽谈但并未最后签合同之前,买方(Buyer)会将自己的出价(Offer)写在合同上,并告知卖方何时必须答复是否愿意接受自己的出价。如果合同是2009年10月30号早上10点发出的,写明48小时之内必须接受,另一方如果想接受这个价位,必须在2009年11月1号早上10点之前向买方发出自己愿意接受该价位的意愿。如果是11月1号中午才发出接受这个价位的意愿,原出价方并没有义务接受你的回复,你很有可能因为这两个小时的耽误而丢了一个好的买家。如果卖方不仅接受了价格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条件,这个合同并没有成立,因为卖方的新条件使他的接受(acceptance)变成新的出价邀请(offer),双方的出价和接受必须百分之百吻合,这个合同才能成立。只要双方条件没有百分之百吻合,双方的意愿都没有达成一致。合同没有成立,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谈判的继续进行而不造成违约行为,如有已递交的订金都应退回。

一旦双方的意愿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后,买方有一段自己可以调查房屋状况的时间来决定是否会真正买下这个房子,这段时间在法律上称Due Diligence Period,一般是合同正式成立后十日内或双方自定的时期,在正常买卖中,很少有人会耽误这个时间,因为合同一旦双方签字就开始生效,买方的调查期就开始计算,这个时间越长,对买方越有利。买方很清楚自己到什么时候就不能再后悔了,即调查期内买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甚至没有理由也可以终止,都不算违约。

如果是赔本抛售的买卖(short sale),这个日子就很难计算了,因为买卖双方虽然签字了,但合同还要经过卖方的银行的批准,这桩买卖此时并没有一锤定音。可是根据合同,只要双方签字,合同有效期就开始计算了。如果买方不在合同签字后规定的调查期内,对房子进行检查发现房子状况有何问题,而是等合同被卖方银行批准后再检查,他已经超过了合同给自己的调查期,不能再行使自己在调查期内终止合同的权利了,这往往是很多买主在赔本抛售买卖中认识不到的一个风险,他的选择非常有限,要么在自己是否能拿下这个房子还不确定前先花钱对房子进行检查,另外一个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的调查期从卖方银行批准后开始计算,但这一条对卖方非常不利,卖方多半不会同意。买方调查后都会对原合同有修改意见,要么减低价钱,要么要求卖方修补一些破损的地方。卖方也许答应,也许不答应。只要买方在调查期满前提出修改合同的意见没有被卖方接受,买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都不属违约行为,原来付出的定金都应退还。一旦调查期满,买方再没有修改合同的权利,终止合同也属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刘念庆律师。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联络电话770-481-0609;传真:770-481-0597;网址: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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