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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法院开审迫害法轮功元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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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讯】(新唐人电视台《热点互动》节目)主持人: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热点互动》热线直播节目。经过两年的审查,西班牙国家法庭日前对于法轮功学员在中国遭受残酷迫害的自诉案,做出了突破性的裁定,以“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起诉江泽民等5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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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全球第一起针对迫害法轮功这些元凶的罪责进行到刑事审理阶段的第一案,这个案子不但是显示了法轮功学员反迫害的成果,对于国际人权法来讲,也是一个新的里程碑。我们想利用今天1个小时的时间和观众朋友一起来探讨这件案子的来龙去脉,和未来发展的走势。首先为各位介绍我们现场两位资深评论员,杰森博士,杰森你好!

杰森:元庆你好!

主持人:横河先生您好。

横河:元庆你好,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开始先放一段影片,看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影片开始)西班牙最高司法机构国家法庭委托调查委员会,历经两年时间初步完成调查,决定立案并对江泽民等5名迫害法轮功的被告提出审讯。法官应调查委员会的要求对江泽民等发出传讯。

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以及须支付受害人索赔金。被告有4至6周的抗辩期,若无异议,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

原告诉讼律师卡洛斯向《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表示:“最重要的影响就是我们的起诉案已经进入法官审问的阶段,那些被告人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和吴官正会被送到被告席上接受法官的审问。其次,同样重要的就是很快就是现在,中共当局会收到由我作为起诉律师代表被害者向那些被告人提出的20多条问题,他们作为被告必须一条一条的回答这些关于他们在迫害法轮功中所负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美国著名人权律师叶宁接受《新唐人》采访说:“他对被告提出控告的内容是灭种罪和酷刑罪。”

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对灭种罪所下的定义是:蓄意全部或部分地毁灭一个民族、种族或宗教的人群的行为,如杀害该人群的成员,对其加以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的伤害。

根据联合国公约,灭种罪超越国家国内司法管辖范围,联合国有权进行干涉。西班牙、中国、美国等一百多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灭种罪和反酷刑罪公约的缔约国。

7名法轮功起诉人当面向西班牙法官,陈述了他们本人及家人受到的惨无人道的监禁、劳教、酷刑甚至迫害致死。卡洛斯律师并向法官提供了“大赦国际”、“人权观察”、“人权法律基金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调查报告。目前经确认至少有3千3百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

这起案件一旦判决,将具有国际法律效力。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国内。(影片结束)

主持人:欢迎各位观众朋友回到我们直播现场。我们今天谈的是西班牙国家法庭已经开始审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欢迎您拨打我们的热线直拨电话,和我们一起进行互动。横河先生,我知道您对这个案子的进展都有长期的观察,是不是给我们介绍一下,稍微详细一点的介绍这个案子的情况。

横河:在2003年的10月份的时候,律师卡洛斯向西班牙国家法庭提诉,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和罗干这两个人。当时这个案子在国家法院这一级没有受理,原因是在西班牙虽然有对反人类的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的法律条文很完整,但是他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人,所以这个案子西班牙可能不能受理。

在这之前,曾经有两个类似的案子,第一个是1999年威帝马拉的印第安人起诉原威帝马拉的独裁者,说是“群体灭绝罪”。当时也是以同样的理由拒绝的。这个之后和法轮功的案子之前,由一个西班牙的西藏协会,为西藏人起诉中国当时的领导人和前领导人,一共是7个人,也是以类似的种族灭绝罪来起诉的。当时这三个案子都被搁在那地方。

后来就是威帝马拉的这个起诉人,是一个诺贝尔和平奖的得主,他把这个案子上诉到西班牙的宪法法庭。宪法法庭在西班牙就是最高的了,它解释法律事务范围。宪法法庭就裁决,反人类罪符合普遍司法管辖原则,所以原告和被告不需要是西班牙人,西班牙也可以受理。如果那个国家不能有司法公正的话。这个案子一翻过来以后,马上西藏团体的案子也开始要翻,然后法轮功这个案子也上诉到宪法法庭。所以宪法法庭在2005年的时候做出一个裁决,有普遍管辖原则,这几个案子都受理了。

受理以后,实际上当时起诉是三个案子,薄熙来是一个案子,贾庆林和吴官正是另外一个案子。后来宪法法庭在同意接收法轮功这个案子的时候,因为前面两个案子已经接收了,所以把这两个案子,诉江和罗的案子加到这个案子里面去。所以这次讲三个,实际上原来是三个分别的起诉案子。在2007年的时候就开始接受这个案子,然后开始进行调查,搜集证人,并向世界各国发了调查书,要求各国司法机构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向他们提供证据,同时再去找证人。

经过两年的调查以后,等于是进入第二步了。第一步就是这案子能不能立案?有没有管辖权?第二步,是不是有足够的证据以这个罪名起诉?西班牙法庭得出的结论就是可以以这样的罪名起诉。所以他就发出这样的一个调查,向中国的这5名被告提出问题,把问题书寄给他们要他们回答,对他们指控的每一条你必须回答。

主持人:刚才横河先生提到了普遍管辖权或称为“普世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这是这次引用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例,让这个案子有所突破。杰森博士是不是就这方面我们来谈一下?

杰森:基本原则是这样,在联合国有著名的人权官员他说,人类历史上往往屠杀上10万的人还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们却每天努力的抓杀1个人的杀人犯。在整个人类的理念上是不合理的。

1998年7月份的时候,当时联合国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院公约〉,后来叫〈罗马规约〉。它树立了一个在国际上建立一个刑事法院,它的法律基础是你在国际上有权审理任何一个国家。这个人比如说犯了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或酷刑等等罪名的时候,不拘泥于这是不是你的国家,或被害人是不是你国家的人,因为这样的罪行是对全人类整体的损害,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包括国际刑事法庭,都有权利做这样的审理,因为它是迫害全人类的罪行。

这个公约有一百多个国家认可了,具体对“普世司法权”这种概念,也有很多国家把它变成本国法律的基础,比如西班牙就认可了,其他7、8个欧洲国家也都认可了。认可这个以后,意味着对西班牙这个国家,任何一个人只要认为说某一个人触犯了群体灭绝和酷刑或是反人类罪,他都可以到西班牙起诉这个人。

不管这个受害人是不是在西班牙,不管犯罪的被告人是不是在西班牙,不管这事是不是发生在西班牙,都不管,西班牙有权审理,这个基础就是这个国际规约。同时他们本国接受这个规约以后,在他们国家就产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刚才横河先生谈到,他们的宪法法律案最后做出了裁决,这个裁决的基础就是相关的这个叫做“普世司法裁决权”的这样一个概念。

主持人:那么现在这个法庭已经把询问这些人的问题寄到中共去了,对不对?请横河先生介绍一下,下一步实际的动作是怎么样?他们必须做出什么样的动作?

横河:按照西班牙法律规定,像这样的案子,被告必须在4到6周做出回应。如果不做出回应的话,西班牙法庭就会起动引渡程序。引渡程序就是,如果他到任何一个西班牙有引渡条约的国家的话,西班牙法庭有可能发出引渡申请,要求这个国家把他引渡过来西班牙接受审理。4到6周时间是很短的,根据我们知道中共方面以应对的形式来回答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的,所以很可能到最后会启动引渡程序。

主持人:如果大家认为中共对这个的回应,或是这5个被起诉的人对事情的回应概率都不高。

杰森:如果他们不回应的话,就刚才谈到说,如果不回应就启动引渡条例。当然我们知道中国本身不可能引渡这些人,但是一旦引渡程序启动以后,比如这些官员去了英国,英国和西班牙是有引渡协议的,英国本身就很有可能在西班牙的要求下迫于本国司法独立的原则,他就可能把他们引渡到西班牙。

比如历史上智利的独裁者皮诺切特,当时他到英国去治病的时候,因为有人在西班牙告了他,英国就要引渡他到西班牙。当时在99年的时候,这是个非常重要的裁决,这个裁决开辟了这一领域的司法障碍,整个外交豁免权,或是高级官员豁免权、国家领袖豁免权这样的一个概念。当时英国的“上院”裁决,只要你犯的是像酷刑罪这样的反人类的罪行,整个豁免权是不能保护你的。

当时上院裁定英国是应该把皮诺切特引渡到西班牙受审的。当时具体原因是他已经80多岁了,身体非常非常虚弱,出于人道考虑,出于身体考虑,没让他引渡到西班牙,让他回到了智利。但是回到智利不久,因为英国上院这样一个正义之举,也鼓舞了智利本国的司法体系。最后智利司法体系在智利开始审理他,当然在审理之前他去世了,最后他没有啷当入狱。但是整个过程你可以看到,整个国际上从98年建立罗马规约,到99年确立外交豁免权不保护这些反人类的人,然后一系列的铺平了对于这种独裁者、对于残害人类基本理念的这些各国领袖,都已经没有历史上的法律遮栏了。

主持人:郭国汀律师已经接上线了。我们刚才讨论的一些法律问题,郭律师不在,我们已经和两位来宾大致讨论过了。我们想请问郭律师一个问题,郭律师您好!

郭国汀:你好!

主持人:您在大陆为法轮功学员做过辩护律师,今天西班牙法院做出这样的裁定,对于您以及在大陆上帮法轮功学员做辩护的律师们,对你们来讲起到了什么样的做用?有什么样的感觉?

郭国汀: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西班牙法庭受理,西班牙法庭叫National Court,翻成中文应该是“国家法院”,它实际是高于宪法法院的一个法院,可能是最高层次的。在这个情况下正式受理控诉江泽民等人的群体灭绝罪,这对中国律师的鼓舞主要是正义上的鼓舞,它并不会对中国共产党控制下的法院产生一些事情,至少目前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你要说有什么作用,我认为主要是这个作用。

主持人:相信您也认为这些被告不会对起诉做出回应,是吧?

郭国汀:对,我认为中共当局包括这5位被告都不可能也不敢作答辩,或者委派律师去出庭辩护。因为它们现在已经是被追诉的人,战战兢兢。尽管它们私下也跟外交部施压,以国家的形式对西班牙的外交部以及西班牙政府施加强大的压力。我看到一个资料表明,中国政府威胁西班牙马德里这个法庭的法官,说他们只要踏上中国的领土就逮捕他们。这当然是一个国际笑话,如果它们真的这样做的话。因为西班牙法庭受理这个案件是有充分根据的,它不是没有任何依据来违法。

而中共的威胁就明显表示中共当局是标准的法盲,实际上西班牙法庭它是在1985年根据西班牙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法规,准确的名称叫做“司法权利组织法”,其中第23条第4款就规定了西班牙国家法院的法官有权受理这一类案件,就是严重反人类罪的案件。

受理这个案件的依据来源于1985年国家的法律,而这个法律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允许西班牙法院审理最严重的反人类罪的罪行。今天这个罪行不是在西班牙领域发生的,既使是其它国家元首和领导人所犯下的这个罪,它都有权受理。所以西班牙法院处理这个案件是有充分依据的。

主持人:另外我们看到在世界上至少有超过10位,不管是前任国家元首、现任元首或是一些军事独裁者,他们都是因为在任职期间犯下了罪行,现在被诉上法庭。您对这个案件的被告他们被引渡,以及未来事情的走向,您有什么看法?

郭国汀:我简单说一下,国际上的法院分成三大类,第一个是国际法院,这个是纯属国家组成最正规的;第二是国际法院跟国内法院联合组成的,在1993年南斯拉夫那个上国际刑事法庭,还有1994年的卢旺达的,都属于这一类。第三类是国际刑事法院,是1998年通过公约设立的,2001年正式运行的。

受理这个案件的依据来源1985年他国家的法律,而这个法律用一句话来概括,它就是允许西班牙法院审理最严重的反人类罪的罪行。今天这个罪行不是在西班牙领域发生的,既使是它国国家元首和领导人所犯下的这个罪,它都有权受理。所以西班牙法院是有充分依据的。

(待续)

(据新唐人电视台《热点互动》节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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