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妇人权案胜诉 获6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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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讯】(大纪元讯)安省人权法庭(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上周的一项裁决,判旅游公司Tai Pan Vacations Inc须向它的前员工Sui-Fan Chan(Fanny)赔偿约6万元,外加利息。其中$15,000是屈辱及尊严受损赔偿,$42, 466.79是对Fanny所损失的薪酬及褔利的补偿。

Fanny在2006年2月24日首次向安省人权委员会作出投诉,指公司歧视女性,在她怀孕后被安排放2个月的无薪假期。在Fanny流产后,公司又允许她回去上班。

2007年3月,Fanny的首次人权投诉获得解决,Tai Pan向她赔偿了$5,343.84。但3个星期后,Tai Pan正式解雇了她。Fanny因此第二次向安省人权委员会投诉Tai Pan Vacations。

法庭裁判员Eric Whist表示,由于该歧视案的严重性、以及给原告所造成的屈辱及尊严损失,$15,000的赔偿金是适当的。

Fanny的法律代表、大多伦多华人及东南亚社区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吴瑶瑶律师说:“法庭勒令Tai Pan Vacations支付给陈女士的这一大笔钱,作为该公司已经给她带来的苦恼及财务困难的补偿,是合适的。”

另外$42, 466.79 的补偿,是根据Fanny如果继续在Tai Pan工作所应得的收入,减去她在20个月内找到另一份全职工作期间挣的钱计算出来的。

因人权投诉而遭解雇

Tai Pan人事部在解雇Fanny后,在一封给联邦人力资源部的信中说,解雇理由是人权诉讼已影响到雇佣间的关系及信任,故不可能继续雇用她。

Fanny在法庭上作供时称,她在第一次人权投诉后,被剥夺了升工资的权利,连在Rama赌场的优惠待遇也被取消。Tai Pan当时的总裁Francis Wat在2006年11月曾向她表示,如果她撤销向人权委员会的投诉,就可以获得公司分红及加薪。

安省人权法庭在裁决中称,Tai Pan Vacations Inc对安省人权法是一次“肮脏及过分的违反”。

法庭裁判员Eric Whist在其20页的裁决报告中指出:“该公司在解决了首次投诉后3周,即决定解雇陈女士,已经超越了盲目及鲁莽,它是一个计算好的报复行为。被告误以为可以解雇陈女士而不受到惩罚。”

公平对待员工是法律责任

吴瑶瑶说:“作为雇主,认识到任何时候都有责任公平及公正地对待员工很重要,尤其是在金融不稳定的时候。” 不过,吴瑶瑶表示,她的法律援助中心最近在处理的与劳工有关的案子有参加的趋势。

安省人权委员会为了保证Tai Pan公司的其他员工将来不会遭到歧视,要求该公司制定对抗歧视和侵犯的政策,以及工作场所和解政策,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对经理人员进行有关的培训。

安省人权首席专员贺珀励(Barbara Hall)说:“这次法庭的裁决反映出这个案件的严重性。雇主需要明白,不能因为雇员为自己争取权益而对他们作出处罚。

安省服务移民机构委员会(Ontario Council of Agencies Serving Immigrants)执行总裁Debbie Douglas说:“法庭的这个裁决,是对商业主的一个警示。工人的权益,即使在经济困难的时候,也必须得到保障。”Douglas同时也服务于有色人种贫穷运动(Colour of Poverty Campaign),该机构关注族裔社区面临的贫穷问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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