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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学逃家少年送感化 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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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31日电)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逃学、逃家少年,法院得裁定将他们收容进少年观护所,或送感化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664号解释,认为相关规定违宪,应自释宪公布日起,1个月内失效。

释宪文并指出,在此之前已送入观护所者或感化院者,管辖的少年法院应在释宪公布日起1个月内尽速处理。释宪后未来感化教育部分,准用少事法第42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即安置于福利机构、保护管束,或给予假日生活辅导。

一名高雄的国中生因为逃学,遭学校通报后,送进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审理后,发现少年仅仅逃学,但却因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必须裁定将少年送进少年观护所2个月到6个月,或裁定将少年送进感化院,接受最长3年的感化教育。法官认为法律规定,侵犯少年人身自由,将全案声请释宪。

大法官在释宪文指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26条第2款及第42条第1项第4款规定,就限制经常逃学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也和宪法第22条保障少年人格权的意旨有违。

此外,释宪文也指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第2款第3目,虽无违宪,但相关规定仍有涵盖过广与不明确之嫌,应尽速检讨改进。

司法院表示,目前因逃学或逃家而收容于各地少年观护所的少年约有36人,另因相同情形而被交付执行感化教育的少年,分布于桃园少年辅育院、彰化少年辅育院、诚正中学等约有80人,他们均将因第664号释宪获得适当的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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