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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蓝委提案修灾防法 缩短抚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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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9日电)为免灾害失踪者家属依现行法令须待灾害满 1年才能办理理赔、抚恤,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赵丽云提案增订灾害防救法第51条,只要有事实足认定因灾死亡,即可核发死亡证明书。

赵丽云下午受访时指出,民法第8条第3项规定,失踪人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于特别灾难终了满 1年后,为死亡之宣告。因此,即使有事实足以认定失踪人已因灾死亡而未发现尸体,依民法仍须等待 1年才能宣告死亡,实在难以因应受灾家属据以办理理赔、抚恤,或是其他有关债务或继承处理等需求。

赵丽云认为,虽然莫拉克台风灾区失踪者死亡认定等处理事项,已纳入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但台湾经年饱受台风、土石流肆虐,或是不定期强震等灾害威胁,若每次遇灾害都要以特别条例方式处理,显然无法立即因应灾害失踪者死亡认定等事项,应在灾防母法中明订,一体适用。

因此,她提案增订灾害防救法第51条,“人民因灾害而失踪时,检察机关得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之声请,经详实调查后,有事实足认其确已因灾死亡而未发现其尸体者,核发死亡证明书”,要求检察官可以主动依职权核发死亡证明书。

草案同条文规定,“失踪人尚生存者,检察机关得依本人、第一项声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撤销死亡证明书”;“检察机关核发死亡证明书后发现失踪人之尸体时,应依法相验,发给相验尸体证明书,并撤销原核发之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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