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大三通對台貿易辦法 將台商視為准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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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2日台灣實施金馬小三通時,中國國務院立刻公布了“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為了因應兩岸大三通,辦法中明确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是又將台商視為准外商,顯示大陸對大三通的規定具有彈性,不因政治問題受阻礙。

据東森网新文報道,為了發展大陸与台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海峽兩岸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的發展,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由中國國務院在1月2日發布,發布時間剛好是在台灣實施金馬地區小三通,台籍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張耿銘指出,該辦法就是為了因應未來的兩岸大三通,大陸對于大三通計划,已經在進行中,法令也已經出台,可是台灣方面卻看不到相關法條規定。

根据“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的重要條文規定,對台貿易合同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同時對台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原產地的,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原產地為台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据實際情況,可采用中性包裝,張耿銘解釋,這個「中性包裝」就是可以“中國北京”、“中國天津”等標示,然而這個中國可以不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是,張耿銘說,貨物標示上仍然不能出現“中華民國”的字眼,絕對不能違反大陸的“一國兩制”、“一中一台”的政策。

張耿銘認為,上述這些規定,顯示大陸對“一個中國”立場的堅定与堅持,但是該辦法的其他規定,又將台商視為准外商,即是依据對外貿易辦法規定,這是比較有彈性的做法,例如該辦法中規定,對台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聯合經營或總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許可証、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法。

還有辦法中規定,對台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优惠稅率徵收關稅,并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該辦法還規定,對台貿易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是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机构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對台貿易的主管机關,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內的對台貿易工作。

而間接進行對台貿易部分,應當通過香港或澳門登記注冊的工商企業進行,張耿銘說,大陸貨物經香港或澳門轉口、轉運至台灣地區,應當遵守國家對香港、澳門貿易的相關規定。

大陸与台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是适用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的“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參照了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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