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寧 : 大道容衆,大德容下

劉軍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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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26日訊】 如果說十八、十九世紀是著重于鍛造民主理想的世紀,那麽,二 十世紀則是著重于實踐民主理想的世紀。如果說鍛造民主理想的工具 是觀念,那麽實現民主的途徑則必須通過選舉。時至今日,選舉已成 爲每個現代社會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幾乎每一個現代政治實體中都存 在著選舉現象,儘管這些選舉的功能和性質不盡相同。就連一向以高 度商業化、低度政治化著稱於世的香港,由於選舉的逐步展開,也開 始有越來越多的人到投票箱前扮演政治動物的角色。在臺灣,台大的 胡佛教授等人在這一領域探索了近十年,成果豐碩。《香港政治與選 舉》(下文簡稱《選舉》)一書的問世表明,以雷競璿先生等香港學人爲 代表的香港學界在這方面正在迎頭趕上。

選舉的普及拓寬了關心、研究選舉的新視野。政治家關心的是如 何在選舉中“當選”;法律家關心的是確保選舉“制度”的公平合理 ;而政治學家則越來越多地把注意力聚集在選舉中投票的“行爲”上
。過去,選舉研究的重點是少數“當選人”,現在已轉向普通的“投 票者”。儘管投票行爲是個實實在在的社會現象,選舉研究也極具“ 經驗性”和“實證性”,但究其理論出發點,卻與兩個抽象的政治哲 學預設有關:一是“人是政治動物”,二是“人是理性動物”。這兩 項預設涉及的問題包括:人在多大程度上是政治動物,人在多大程度 上是理性動物;人的政治行爲與經濟行爲是否受兩套完全不同的行爲 系統支配,換句話說,人身上的政治動物屬性與經濟動物屬性是否完 全互不相干。

從廣義上講,人人都是政治動物,每個人都幾乎不可能脫離一定 的政治環境而離群索居。公民有權參與政治,有權要求政府對其生命 權、自由權和財産權提供保護。但是,這一命題並不意味著統治者有
權強迫公民去參與政治,充當作爲工具的政治動物。人天生是政治動 物,這一論斷常常被理解爲是在替城邦(國家)的至上性辯護。事實上, 亞裏士多德並不是主張人要不間斷地從事政治活動。相反,他始終強 調大多數人關心私人事務的傾向。自亞裏士多德以來,對這一命題的 辨析基本上依據的是直覺和推測。自本世紀出現對投票行爲的研究之 後,對這一命題的討論才得以建立在大量的經驗材料基礎之上。《選 舉》一書正是在這方面爲我們提供了豐富而獨特的材料。 選舉及相關的代議制度都建立在上述第二個預設的基礎之上,即 人是理性的動物。這樣的“理性人”能夠把握、認清並實現自身的利 益,對周圍的世界形成理性的判斷,作出自己的選擇,並承擔責任。 當然,這一命題並不排斥人有非理性的時候,更不排斥理性自身的局 限性。從政治上看,這一命題的落實途徑是:人有權選擇他們的代議 士,即授權他們在該國的政府中代表自己參政議政。因此,自由民主 國家政府從被統治者的同意中獲得正當的權力。人的理性稟賦與代議 政府之間的相關性意味著,明顯沒有理性判斷能力的人不能行使投票
權。投票權是派生性權利,不是根本性權利,它源于生命權。兒童、 精神病患者及智力障礙者,因理性能力不足而不能行使選舉權。而且 ,與財産等權利不同,選舉權不可讓渡、不可贈與。未成年子女的選 舉權不能由其父母去行使;精神病人的選舉權不能由他們的醫生或親 人去行使;同樣,一位垂死的富翁也不能把他的選舉權連同他的財産 一併通過遺囑來交由其繼承人掌握。

對人的基本理性稟賦的相信程度決定著選舉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如果統治者想奴役衆人,就必須摧毀他們對自身判斷能力和選擇能 力的信念。如果統治者認爲衆人的理性能力不可靠,他就會訴諸武力來解決政治問題。而民主政治正是建立在對公民的理性能力的起碼信 任的基礎之上。民主政治相信人的理性,故其合法性來自被統治者通 過投票表達的同意(點頭)。若不相信人的基本理性,就只有靠砍下的
人頭來壘砌政權的合法性了。從這種意義上講,通過投票建立起來的 民主使人類政治行爲的文明程度取得了實質性的進步,徹底取代了“ 以暴易暴”的野蠻政治。可見,選舉在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確立也是人 類理性稟賦自身的勝利。

“人是理性動物”的預設還與“經濟人”的假設相關。個人活動 的目的無非是追逐利益,降低成本,擴大收益。因此,“理性”意味 著個人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如果“政治動物”與“經濟人”的
假設同時成立,那就可能意味著一個人在政治與經濟活動中有兩套行 爲準則。不過,《選舉》中涉及的理性選擇理論否定了這種可能性。 理性選擇理論假定,人的行爲由其自利的、理性的、功利最大化
的本性來決定。說人是理性的,是指每個人都能爲自己確定目標,並 且能用相應的手段努力實現其目標。根據同樣的道理,選民能斷定他 們的自身利益所在,根據能否最佳服務於他們的自身利益爲尺度,來 對各個候選人加以評估,並把票投給他們對之評價最高的候選人。當 然,這是一種“理想型”的投票行爲。

中國學者熟悉的經濟學家弗裏德曼曾指出:每個人都要謀取私利 。歷史上偉大的聖徒與一味抓錢的守財奴在謀取私利方面並無二致。 利益總是個人行爲的動機。另一位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勒斷言:不論
在何處,每個人總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功利,在家裏如此,在辦公室中 也是如此,在教堂中如此,在科研工作中亦複如此。在選舉中,自利( 應該)被擺在一個什麽樣的位置上呢? 公民在投票時心中的指導原則究竟是什麽?是自利還是公益?如 果公民是以自己的私利來決定把手中的選票投給誰,那麽民主豈不是 爲自私大開綠燈?如果選民心中只裝著公益,不得有半點私心,那麽 民主豈不成了滅人欲的天理?其實,不論公民在投票時的動機是私利 還是公益,在法理上或道德上也都不爲“過錯”。

《選舉》爲證明“政治動物”與“經濟人”的相干性提供了獨特 的、來自東方政治世界的佐證。香港選民在投票時是計較“成本”與 “收益”的,就像他們的商業行爲一樣。香港選舉最顯著的特點是持 續的低參與率。合格選民中只有一半註冊登記,其中只有四成參加投 票;(頁132)在香港的歷次選舉中,投票率從未超過百分之五十。換言 之,在每一次選舉中,不投票的登記選民總是多於投票的登記選民。( 頁172)但是,我們未可因此斷言,香港選民比西方社會的選民來得被 動和不理智。(頁150)目前,香港選民的投票率過低,重要原因之一就 是投票不能給他們帶來預期中的“收益”。因爲“選民所要投票選出 的,只是代議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是一小部分,這就不能不令 選民們要思考一下他們要投的票有多大的價值了。”(頁240) 香港選民是精明的,他們最精通成本效益的核算。因爲“選民難
以期望通過他們選舉出來的議員能夠爲他們帶來什麽具體的‘好處’ 。這可說是在制度層次上爲選民的投票意欲製造了很大的障礙。”(頁 240)這也向我們揭示,民主政治要在一個社會上生根開花,就必需讓公 民們從中有“利”可圖。

不(充分地)關心政治是非理性的嗎?選舉的可行性有必要建立在對 人的理性基礎之上嗎?其實,民主政治並不要求其成員具備絕對完備 且高超的理性。

公民在投票中的自利傾向是自由民主的重要基石。而且,在自由 民主社會中,爲公益與私利投票在多數場合是完全一致的。事實上, 民主政治之所以要尊重公民的投票權,就是要公民有經常的、有保障
的表達個人利益要求的機會。否則,民主就沒有道德上的正當性。浪 漫的民主主義多少帶有點理想主義的色彩。但是,投票行爲的研究發 現:民主的現實基礎與浪漫民主主義的期待有很大的差距,浪漫民主 思想所期望的那種“理性”在當今的民主政治下的投票行爲中並不占 主導地位,政治穩定在很大程度上來自於“政治冷漠”。

浪漫民主主義的“公益”觀念對社會成員個人的偏好常常忽略不 計。我雖不能斷言公益與私利之間沒有矛盾,但多數選民還是無意中 試圖把兩者統合起來。私利驅動也罷,公益驅動也罷,不過是個事實
,談不上好事或壞事。選舉也好,民主也好,面對的正是這樣的現實 。擔任公職者與在私人機構任職者一樣都是以自利來驅動的。民主政 治面對的是私心頗重的凡人。他們並不會長久深入地思考政治問題。 他們的生活重心都是些個人的私事,是他們的健康、他們的家庭、他 們的朋友、他們的錢包。正是這些事情使他們快樂,又讓他們憂傷。 在大多數時候,政治對普通人來說,不過是茶餘飯後的閒話而已。在 政治事務中,除非有重大事變,否則,大多數公民都似乎表現得漫不 經心、無動於衷、視聽閉塞、見解膚淺、反應冷淡。

政治領域之所以不是公民由衷關懷的領域,是因爲像投票之類的 政治活動不能像經濟活動那樣給每一個人都提供報酬和刺激,除非在 這個社會中,政治活動取代了經濟活動,或經濟活動已經被徹底政治
化。公民在處理公共事務(如選舉)時,總不如處理私人事務(如購買住房 )那麽審慎,那麽認真地運用理性能力,因爲前者不要他付錢,後者卻 往往要他付錢。而且在多數情況下,一個普通公民無法決定選舉結果 。儘管如此,選民也並不是傻瓜。如果把理性定義成個人“將好處最 大化”的能力,那麽,每個選民在其能左右的範圍內都是極其理性的

選舉是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重要“標簽”。學者們乃至普通民衆 往往都用選舉的“理想程度”來判斷民主的落實與鞏固的“程度”。 而衡量“理想程度”又不免要借助“投票率”和投票動機的“公益導
向”之類的指標。這就回到了浪漫民主主義的出發點,即:人類若要 實現民主的理想,那麽人類生活就必需受“理性”的絕對支配,而這 是人類永遠也做不到的。這種看法要求選民的每一次投票都必須建立 在獨立正確的判斷之上。民主是適合於每一個普通人的體制,當然也 是普通人必須能夠駕馭得了的體制。

投票行爲中的理性問題難以說清楚,甚至沒有必要說清楚。其實 ,個人很難獨自就一切事情作出合理、正確的決定。由於時間、知情 和能力的有限,個人很難有閒暇或能力去思考他面對的情形,去辨別
比較,而是要去聽聽別人的意見。選民並無理性的負擔,這一負擔被 轉嫁給了代議士和代議制民主,並因此對代議士的理性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在民主選舉中選民一定程度的“無知”是合理的,即使他們易 受操縱,如根據所屬黨的標簽、助選人士的推薦就投票,而不去花大 量精力研究候選人在每個問題上的立場,這也合乎投票者心中的成本 -效益法則,否則就得不償失。民主政治並不要求每個公民都是天生 的政治家或政治學家。普通選民對政治與候選人通常沒有、也不必有 深入的瞭解。但前提是他們有知情權,想瞭解就有途徑知道,候選人 有義務說明自己的見解。

從另一方面看,投票是選民挑選其代理人(或爲立法機關成員,或 行政官員)的一種基本手段。那麽,選民與當選人(尤其是立法機關的成 員)應該是什麽關係呢?當選人究竟應該如何代表選民呢?當選人當選 的理由是什麽?是因爲他是反映其所在之選區的民意的鏡子,還是他 有能力在決定公共事務過程中作出正確的判斷?他應是個傳遞其所代 表之選民中多數意見的郵遞員,還是代表普通公民解決所爭議之問題 的受託人?對這些問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回答。

一派持“縮影論”,或者叫“鏡象論”。它認爲,選民選出來的 是代爲表達意願的“代表”,這些代表不過是選民或政黨的傳聲筒, 他必須對政黨或選民絕對忠誠,不能有自己的獨立判斷。他只是個傳
達民意或黨意的“郵遞員”,而不能把自己的意見寫進信中。相應地 ,該理論還十分強調代表機關反映社會的“鏡象”作用,即代表應是 能真實地反映其所在社會的真實“鏡子”。理想的選舉制度應能在代 表機關中複製出一個微型社會,而代表機關本身不過是該國家按比例 縮小的政治縮略圖。其結果是代表機關充斥著體育健將、生産能手、 歌星影星、自然科學家、文人、士兵和將軍,往往造成“代表只是把 這種代表身份當作一種榮譽,而缺乏相應的參政動機和職務素質。”( 《讀書》,一九九五年第五期,頁157)但是在現代社會中,這個“鏡象 ”是不可能通過選舉來實現的。不論在選舉之日,當選者能多麽準確 地反映其社會階層的利益與意向,在政府或代表機關中的經歷都將會 迅速改變他們的利益和立場。

另一派持“受託論”。認爲選民選出來的應是能代爲選民議政的 代議士,應是選民的受託人。如同你把你的股票委託給一個你信賴的 經紀人去交易,你就應該尊重他在交易中的具體決定。既然選中他做
你的代議士(受託經紀人),你就應該相信他的政治(商業)判斷能力,相 信他會替你的長遠利益打算。對這種強調被選舉人應具備獨立判斷能 力的“受託論”,柏克曾作過生動而經典的解釋。他在一七七四年對 布裏斯托的選民所作出的演講中指出:“不錯,你們是在選舉議員; 但你們一旦選中了他,他就不再是布裏斯托的成員,而是一名英國國 會的議員。你們的代議士所要做到的,不僅是勤奮工作,而且是要運 用自己的獨立判斷。如果他們因爲你們的看法而放棄了獨立判斷,那 麽他就不是在替你們服務,而是背叛了你們。”盧梭也從反面指出了 英國議會選舉屬於受託人模式。他不無洞見地指出:“英國人只是在 選舉議員時才是自由的。一旦選舉結束,他們就回到奴役狀態之中。 ”的確,在代議制度下,選民並不握有對議員的絕對支配權。在美國 ,選民與國會議員就像是當事人與律師的關係,或股票持有者與經紀 人的關係,所以國會代表多爲律師和商人。

《選舉》作者的結論是,以“鏡象”原則組成的代表機關與起著 凝聚、表達利益要求功能的政治“功能團體”難以並存。因爲前者是 計劃分配的産物,後者是自由結社的産物。若靠配額代表制來産生“
社會縮影”,那就說明功能團體在自由形成的過程中受到了法律或政 制的阻礙;若社會中存在形成功能團體的充分自由,那麽配額代表制 就是多餘的。在香港學術界關於選舉制度的討論中,雷先生顯然並不 站在“縮影論”一邊。(頁279—280)
 
《說苑》有言:“大道容衆,大德容下”。正是選舉使得民主成 爲每位公民有權在公共領域中通行的大道,也正是選舉産生的民主才 是使得社會成員都可以生活在文明的政治環境之中的大德。民主政治
不同於任何其他政體的獨特之處在于它的務實性,在於它尊重現實, 尊重每一個人的獨特性,不必爲迎合它而來重塑人的靈魂、改造人的 本性。民主化的潮流表明,民主的價值在於其包容性,在於讓各色人 等都能生活在民主政治之下。 但是,在浪漫主義民主論者的眼中,民主之所以是個“好”制度
,是因爲作爲主權所歸的人民,既不會出錯,也不能出錯。其結果不 是要民主政治適應于現實世界,而是要蕓蕓衆生屈就于這樣的民主。 作爲大德,它不容下,作爲大道,它不容衆。這樣的民主,只能是扭 曲人性的浪漫民主。尊重現實生活多樣性和人的天性的民主才是活生 生的民主。事實上,人民不僅常常會出錯,甚至會被領入歧途。民主 政治允許人民通過選舉來選擇政治領袖,但它卻不能確保這些領袖既 賢且能。民主不能消除人的缺陷,不論是選民的缺陷,還是當選人的 缺陷。民主政治所能做到的,只是通過自身的糾錯機制不讓這些缺陷 帶來惡果,而其他制度則完全放縱這種缺陷。定期的、公正的、有效 的選舉正是民主政治中一種根本的糾錯手段。

民主政治是寬容而正直的政治。它允許公民不投票,但卻有義務 爲任何想投票的人創造必要的制度條件乃至物質條件;它允許普通公 民對政治知之不詳,但卻必須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有義務爲他們
提供充分的政治資訊,實現最大限度的政治公開;它鼓勵公民關心其 長遠的利益和他人的福祉,但完全認可公民根據自身的利益來決定如 何投票。這樣的民主才是容衆的大道,容下的大德。
 
(《香港政治與選舉》,鄭宇碩、雷競璿著,牛津大學出版社(香港 )一九九五年版)

──轉自《ABC論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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