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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吃匯差 每公升多A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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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根據監院昨提出的糾正報告,經濟部在前年油價凍漲解凍後調漲油價時,並未反映凍漲期間台幣大幅升值的匯差,導致每公升油價至少貴了○.三九元,而依此不合理的計價方式,監院指出中油不當獲利累計高達七十五億元。

依據監院調查報告,台灣油價在2007年12月2日至2008年5月27日實施凍漲,當時的浮動油價調整公式為「上月原油現貨價格指標(七十%杜拜原油與三十%布蘭特原油均價 )乘以上月平均匯率」與「上上月原油現貨價格指標乘以上上月平均匯率」的八十%。

由於凍漲期間台幣大幅升值,各界要求油價調整應考慮匯率因素;但經濟部竟仍直接以○七年10月與○八年5月的原油均價與平均匯率計算,而非依五個月凍漲期逐月計價;導致解除凍漲後,中油宣布作為計價基準的九二無鉛汽油稅前批售價格成為每公升廿五.○五元。而監院自行以逐月方式計算,同樣油品每公升應為廿四.六六元,較中油少了○.三九元。

19個月來不當獲利75億

監委程仁宏認為,中油購油是連續性的行為,即使油價凍漲五個月,也應按月計算,如此才能充分反映台幣升值的匯差,但中油卻採取一次到位的方式調整。監院初估,由前年5月29日油價復漲後首次調整油價至今,中油依據此爭議性油價的不當獲利,已近七十五億元。

不過,能源局長葉惠青回應「我們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合理的」;他說,凍漲期間油價並未調整,因此也未將其間的匯率納入計算,而在解除凍漲後,油價的確已經反映了二個時間點的匯率變化。

至於中油方面,副總經理林茂文則未具體回答要如何返還消費者七十五億元,僅強調中油是國營事業,「絕對不會A消費者的錢」,也會繼續向監院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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