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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步共識 藝文消費政府補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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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4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達成初步共識,對藝文界人士呼籲藝文消費抵稅部分,改為文建會對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者補助價差;企業捐贈得列年度費用或損失。

協商主持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受訪時說,對文創產業發展法草案能獲共識,讓國內文創發展向前一步感到欣慰;雖然條文仍有不完備之處,但若能三讀,往後還有修正機會。

依立法院慣例,文創產業發展法草案已有朝野協商代表簽字,只要經朝野黨團黨鞭簽字,即可送院會處理;若一切順利,最快7日院會可望三讀。

雲門舞集創始人林懷民與台北藝術大學校長朱宗慶等藝文界人士,日前主張藝文消費新台幣1.2萬元可列舉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但遭財政部反對,擔憂一旦藝文消費可抵稅,後續各項抵稅案均比照辦理,將造成政府稅基流失。

經協商,朝野達成共識,站在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洪秀柱解釋,所謂補助價差,就像1張電影票本來200元,政府補助國片直接反映在票價中,所以實際上1張國片電影票可能只要150元。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認為,目前看到的文創產業只有5%,文創產業缺的不是供給,而是需求與市場,法律雖然能讓其他95%的產業浮出來,但當務之急是讓觀眾人口增加。

趙麗雲表示,文創產業發展時機稍縱即逝,若只期待文創產業發展法草案,「那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現在最快的方式,就是政府拿出相關扶植產業計畫,直接編列預算提振產業,刺激並擴大需求,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

草案也規定,營利事業購買文創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有關「孤兒著作」的著作權,朝野協商也達成「許可授權」共識,意即若無法取得著作人授權情況下,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但仍有相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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