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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步共识 艺文消费政府补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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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4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达成初步共识,对艺文界人士呼吁艺文消费抵税部分,改为文建会对提供原创产品或服务者补助价差;企业捐赠得列年度费用或损失。

协商主持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洪秀柱受访时说,对文创产业发展法草案能获共识,让国内文创发展向前一步感到欣慰;虽然条文仍有不完备之处,但若能三读,往后还有修正机会。

依立法院惯例,文创产业发展法草案已有朝野协商代表签字,只要经朝野党团党鞭签字,即可送院会处理;若一切顺利,最快7日院会可望三读。

云门舞集创始人林怀民与台北艺术大学校长朱宗庆等艺文界人士,日前主张艺文消费新台币1.2万元可列举抵扣个人综合所得税,但遭财政部反对,担忧一旦艺文消费可抵税,后续各项抵税案均比照办理,将造成政府税基流失。

经协商,朝野达成共识,站在鼓励文化创意事业以优惠价格提供原创产品或服务,“其价差由中央主管机关补助之”。洪秀柱解释,所谓补助价差,就像1张电影票本来200元,政府补助国片直接反映在票价中,所以实际上1张国片电影票可能只要150元。

不过,国民党籍立委赵丽云认为,目前看到的文创产业只有5%,文创产业缺的不是供给,而是需求与市场,法律虽然能让其他95%的产业浮出来,但当务之急是让观众人口增加。

赵丽云表示,文创产业发展时机稍纵即逝,若只期待文创产业发展法草案,“那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在最快的方式,就是政府拿出相关扶植产业计划,直接编列预算提振产业,刺激并扩大需求,否则“徒法不足以自行”。

草案也规定,营利事业购买文创原创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等,总额在1000万元或所得额10%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有关“孤儿著作”的著作权,朝野协商也达成“许可授权”共识,意即若无法取得著作人授权情况下,且经著作权专责机关再查证后,经许可授权并提存使用报酬者,得于许可范围内利用该著作;但仍有相关撤销或废止许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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