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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殺人 無罪但須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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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0日電)買姓男子因妄想鄰居不斷向他要錢,憤而持水果刀殺害鄰人。最高法院審酌買男罹患精神分裂症,行為時已欠缺辨識能力,依刑法規定判他無罪,但宣告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法院判決指出,具有精神障礙的買姓男子常妄想林姓鄰居向他索討新台幣300萬元,並多次放話要殺死林男。買姓男子去年3月間傍晚看見林姓男子返家,因而拿著水果刀尾隨林男,從後勒住林男頸部,再拿水果刀猛刺被害人腹部、頸部。

買姓男子直到被害人女兒從屋內跑出求救,才逃離現場,並在不久後遭警方逮捕。被害人則因失血過多,送醫後傷重不治。

買姓男子從遭警方逮捕到法院審理期間,對刺殺被害人的原因說詞多次反覆,先辯稱殺人是因被害人想詐欺他10年前買賣廢鐵的300萬元,後又改稱,自己是特種行業保鑣,被害人想詐領他抓到通緝犯的懸賞金;最後又說,自己是總統府特派員,是因接獲指令才殺害對方。

法院發現被告辯詞怪異,邏輯有違生活常理,囑託醫院為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後,發現被告是精神分裂患者,行為時已沒有辨識能力。

因刑法19條規定,若被告行為時達心神喪失者不罰,法院更一審時,依照刑法規定判買男無罪,但審酌他未來若症狀復發仍有再犯可能性,因而宣告買男須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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