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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降證交稅短漏徵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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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將證交稅代徵人違反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的罰鍰倍數,由現行10倍以上30倍以下,調降為1倍至10倍。

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交稅代徵人(包括有價證券承銷人、代客買賣的經紀人)若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為衡酌比例原則並鼓勵代徵人繳清罰鍰,建議將代徵人違反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的處罰倍數,由現行10倍以上30倍以下,調降為1倍至10倍。

修正條文將證交稅代徵人界定為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以及包括法院拍定人在內的受讓證券人。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日前表示,證交稅條例修正案與稅率無關,不會影響稅收。他說,實務上,證券自營商賣掉股票時,自行去金融機構繳交稅款,因此,財政部配合修法,自營商也是代徵人,可以在自己的經紀商出售股票,不必給別家券商賺手續費。

此外,修正條文也放寬代徵人向稽徵機關申報證券交易清單的期限,由現行規定成交次日申報清單,放寬為次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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