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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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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修法作業,在縣政府團隊努力下獲得突破,中正機場週邊噪音防制區內,民國85年8月15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可望在放寬建物認定的條件下,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這將是桃園機場噪音防制區內居民的一大福音。

桃園國際機場週邊飛航噪音區內的住戶,過去依照「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可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之補助;區內有部分未取得合法建築和使用執照的住宅,因建物被列為違章建築,無法申請飛航空噪音防制費之補助。

桃園縣府提出申請這項補助「解套」的對象為民國85年8月15日桃園縣公告「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前之舊有違建。這部分在公告修正前之違章建築將被同意視為「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所稱「合法建築物」。申請補助需檢附民國85年8月14日以前,戶口遷入、門牌編訂證明、繳納房屋稅或水電費憑證等證明。

現行「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3條第9款規定,防制區住戶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必需提出房屋稅籍、戶籍遷入、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且為合法建築物。因此,很多位於防制區內的舊有違章建築,都不得申請補助。

桃園縣府表示,吳志揚就任縣長後,持續關心此案之進展,立即指示環保局、工務處、法制處等相關單位成立工作團隊,努力向交通部溝通、爭取。

經與交通部、民航局、桃園航空站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共識,決定在「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中增列第23條之1條文;經縣府工作團隊建議修正為「特等航空站對未符合第3條第9款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認可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助作業」。縣府修正案,獲交通部法規會等相關單位的認同,待交通部部務會議通過後,即可公告施行。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週邊一、二、三級噪音管制區內住戶,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每次在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劃定公告噪音防制區,即可向民航局桃園航空站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用於改善建物之噪音防制等相關設施。三級防制區住戶每戶最高可申請16萬元之補助,二級防制區最高8萬元,一級防制區最高4萬元。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長陳世偉表示,全案待交通部修改「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定案後。獲得放寬之對象,最快在99年下半年就可提出補助申請。一俟法令確定,舊有違章建築住戶,合乎申請條件和有相關證件者,均得以申請91年等歷次防制區劃定公告範圍內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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