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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眾健康把關 加強加水站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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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台灣苗栗報導)為消費者飲水安全及健康把關,必須加強自助式加水站或加水車的衛生管理,16日上午,苗縣衛生局制定「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採取設置許可制,凡未經准予許可者不得營業,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原則,列冊管理。

民間自助式加水站或移動式售水的加水車,逐年增多,根據衛生局初步調查統計,目前苗縣除三灣鄉、獅潭鄉、泰安鄉外,其餘15個鄉鎮的加水站約計有122家,水質是否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因欠缺明確規範,易形成管理上的「漏洞」,更是民眾關注的民生議題。

未來加水站業者須檢附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加水站各項設備的材質證明文件及配置圖、加水站位置圖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縣府申請許可,始得營業,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至少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衛生講習1次,並取得證明文件。

加水站的盛裝飲用水應為無色、無味、無臭的液體,水質標示為「應煮沸、勿生飲」者,須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水質標示「可生飲」者,應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業者應在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水源別及水源地點、「應煮沸、勿生飲」或「可生飲」、負責人及衛生管理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加水站儲水及加水管線設備,每6個月應至少維護清洗1次,並作成紀錄。

加水站業者違反自治條例規定,將視情節輕重罰鍰或為其他處分,違規情節輕者,處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者,處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按次處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營業,仍繼續營業者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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