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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貨物經台自由港區倉儲可免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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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高雄3日電)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今天表示,促進港區物流轉口功能,國外貨物透過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倉儲或簡單加工後外銷,不論銷售金額多寡,都可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近期公布實施。

去年修正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設在台灣的分公司,在港區儲存貨物或簡單加工後,將貨物銷往國內、外,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內銷台灣的部分,超過當年度內銷、外銷總額10%者,仍要課稅。

高港局港務長蔡丁義舉例,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電動車組件,在台灣加工組裝後,若銷往日本,可不徵收營所稅;但若部分內銷台灣,銷售額占內、外銷總額的10%以內,就不課稅,超過仍要課稅。

條例公布後,交通部與財政部研擬「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單加工獎勵辦法」草案,預計近期就可公布實施。

高港局說,草案中原有年度銷售總額適用門檻,銷售額達新台幣2億元才可申請,但已經行政院決議取消,即不論銷售額多寡都可申請免徵營所稅,有助少量多次的委託商業營運模式,強化國外貨物以台灣自由貿易港區為物流運籌樞紐的條件。

高港局業務組業務拓展科長張紋英表示,本來貨物內銷都要課稅,有了10%的優惠後,有助提高業者利用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做倉儲及簡單加工的意願;取消銷售額門檻限制,則可鼓勵國外中小型企業利用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加值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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