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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報廢車輛 北市環保局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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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4日電)台北市1名計程車司機的車輛外觀老舊,遭員警誤認為報廢車而報請環保局拖吊。司機不滿車輛無故遭報廢,而聲請國賠,法院一審判決環保局敗訴,須賠償新台幣2萬5000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台北市萬華分局在民國96 年8月間接獲民眾檢舉,指萬大路上1部外觀髒污鏽蝕的計程車,疑似久未使用而佔用道路。警方調查後發現車牌早經註銷,因此報請台北市環保局拖吊。

計程車所有人曾姓司機發現車輛遭報廢後,認為自己並未收到任何書面通知,警方及環保局便擅自作為,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警方及環保局連帶賠償近70萬元,包含車價15萬元及1年無法營業的損失近5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萬華分局雖然表示當時曾掛號寄出書面通知,但環保局在未確認郵件是否確實送達當事人前,便將車輛視為廢棄物清除,的確有行政疏失。至於實際國賠金額,法官認為曾男車輛的牌照早經註銷,理應無法營業,因此僅審酌車輛當時價值,判定環保局須賠償2萬5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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