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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 離職情報員被捕照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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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施馨堯台北12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離職情報人員和結束運用關係的情報協助人員,若非出於個人疏失,一旦被捕,都可納入保障範圍。

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上午在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中指出,民國92年前總統陳水扁在選舉造勢場合宣布中國飛彈數量與位置,大陸國安單位以「間諜罪」將數十名台商逮捕下獄作為報復,多人至今還在監獄。軍情局本基於人道考量,依行政命令發給家屬「安家費」等相關費用。

林郁方說,民國98年底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中裁定「台商於被補時,若和軍情局已無合作關係,則發放前述費用給家屬『於法無據』」。軍情局從民國99年1 月起停發前述費用給被補台商家屬,部分家屬生計陷入困境。

國安局局長蔡得勝指出,中國大陸對情報人員採「終生追訴」,情報人員在任務結束後仍有被補下獄風險;他對林郁方等人所提修正案完全同意。

「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中規定,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所屬情報機關得每月支給補償金、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財產損害補償金、醫療費,另得發給親屬營救費、探視費、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

草案指出,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國家應予補償或救助。

草案中訂定追溯條款。在「國家情報工作法」公布施行日民國94年2月5日前,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而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都納入適用範圍。

委員會決議,將修正條文審查結果提報院會,不需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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