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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行呆帳未實現利息 可申報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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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14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即日起,銀行業轉銷為呆帳未實現的利息收入,若已報繳營業稅,得檢附證明,在當年最後一期申報時,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目前銀行會計處理通常以「應計基礎」認列利息收入,並以此收入繳納營業稅;過去轉銷呆帳未實現利息收入,因無收款事實,即日起可列為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扣減項目。

賦稅署表示,只要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轉銷利息收入,就能核實申報扣減營業稅及銷售稅額。

如果平時採「現金基礎」報繳營業稅,賦稅署表示,未實現收入並未列入當期所得稅報繳,就不會有相關問題。

賦稅署表示,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若有逾清償期 2年且經催收仍未收回、債務人因破產債權無法收回等情況,銀行業得扣除可收回部份轉銷為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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