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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地下爆竹 台立委提案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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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瑞婷台北4日電)鑒於地下爆竹工廠遭取締後僅需繳納約新台幣10萬元罰金,處分過輕,無法有效遏止,民進黨籍立委陳明文提案修法,增訂罰鍰下限為30萬元,地下工廠只要遭取締,至少被罰30萬元。

根據現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3條,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陳明文受訪指出,現行法令雖然有對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有明文規範,但以嘉義縣實務經驗來看,法院對違法販賣、儲存業者的處罰皆過輕,導致許多地下爆竹工廠「不怕死」,照樣非法製造爆竹,只要一爆炸,死傷慘重,並嚴重威脅週遭民眾的生命安全。

嘉義縣消防局局長呂清海受訪說,近3年來,嘉義6件地下爆竹工廠取締案中,有4件被判刑3個月;但因為法令規定判刑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違法製造爆竹者僅繳納約10萬元的罰金即可免刑,罰金又遠低於爆竹倉儲成本費用30萬元,處分實在過輕。

因此,陳明文主張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3條,新增罰鍰下限為30萬元以上,地下工廠只要遭取締,至少被罰30萬元。

他也同時主張強化源頭管制,修法對負責人及「實際執行業務的人」處以刑責,並且增訂刑責規定,加重處分:因非法製造爆竹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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