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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 台縣市可設專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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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地方政府設置專責組織辦理毒品防制的法源依據,並增訂戒治處所得附設勒戒處所。

現行處理毒癮禁戒流程,多為檢警先把毒癮者送至各地看守所內附設的勒戒所,觀察2週到2個月,毒癮較輕者,在勒戒所完成毒品戒癮後,即可獲釋;毒癮較重者,再從各地勒戒所,分別轉送至新店、台中、高雄、台東4個戒治所。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反毒工作環環相扣,必須整合中央相關部會力量,並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力,才能發揮作用。他指示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儘速完成修法,並落實執行,讓毒品防線更為堅固有效。

行政院會通過的修正草案內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置專責組職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事項;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毒品防制工作。

法務部官員表示,目前戒治、勒戒所未整合,若戒治處所得附設勒戒處所,讓經裁定強制戒治者得直接續留於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可減化行政流程、提升觀察勒戒業務效能,另可避免解送毒癮者中途被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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