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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 北縣籲避事權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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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31日電)人口販運防制法實施屆滿1 週年,台北縣府與板檢今天表示,依運作實務經驗,跨縣市缺乏橫向連繫,不能有效協調,易造成同案各檢警鑑別認定不同,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及形象。

台北縣去年發生板橋市某安養中心遭外勞控訴遭限制自由、逾時加班等。台北縣政府受理後,鑑別認為沒有限制行動,僅為勞資爭議,並協調處理。

但民間團體主動帶走勞工庇護,且向桃園警局檢舉,警方認為「雇主令5 名外勞超時工作、強迫加班、扣留重要證件及禁止外出」,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被害人的鑑別屬於檢警、海巡等單位職責。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者,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認為不屬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通知警方移出安置處所。

以日前受矚目的雇主強逼印勞吃豬肉事件為例,板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鄭鑫宏說,該案去年以疑似人口販運案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排除為人口販運,進一步詢問被害人後,才知悉雇主逼吃豬肉的涉嫌觸犯強制罪行為。

板橋市安養中心案,北縣府日前被監察院糾正,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別為人口販運案,與北縣警局外事警察認定結果各異,引發人口販運防制機制不周延、缺乏權責機關整合的爭議。

台北縣勞工局指出,人口販運防制工作涉及鑑別、安置、偵查、起訴、審理等層面,勞力剝削類型的人口販運也涉及勞資爭議處理,權責機關繁多。如涉及跨縣市重複報案、重複鑑別的情形,往往因鑑別單位不同,導致鑑別結果迥異,影響後續安置保護機制。

台北縣勞工局表示,外勞因勞資爭議有安置需求時,須經縣市政府審核後,再委託民間團體安置。但實務上,民間團體安置時,常不尊重主管機關審核權限,以抗爭手段強勢干預行政程序,甚至以開記者會方式,形成困擾。

地方政府不能有效發揮審核安置權、加上民間團體不當干涉,北縣府建議內政部,應儘速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板檢表示,目前由婦幼組檢察官專責人口販運案,重複鑑別會傷害政府形象,建議中央應以案件為單位建立控管機制,以避免事權分散。檢方也應該建立內部通報機制,各地檢署不受理重複鑑別,避免台北縣安養院事件一再發生。

台北縣府建議,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一段時間後,將判決確定的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卻獲不起訴的案件整理後,讓相關單位及業者,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認定,有更清楚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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