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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兌獎 不得逾代發單位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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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7日電)為避免兌領獎金爭議,財政部今天發布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也就是中獎人應在兌領期限最後一天、代發獎金單位公告的兌獎營業時間內領獎,否則無法兌領。

日前有中獎人持中獎統一發票在領獎截止日正常營業時間(下午5時30分)過後,至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北門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兌獎,因已超過兌獎單位正常營業時間,遭郵局以逾期為由拒絕給獎,引發爭議。

財政部官員指出,這位中獎人當時是中獎新台幣200元,在領獎截止日下午5時30分過後至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兌獎,超過兌獎單位的正常營業時間,郵局拒絕給獎,於法也無不合。

官員進一步指出,這位中獎人因此投訴財政部訴願會,訴願會以此案非行政處分且程序不符駁回。

為避免中獎人未在代發獎金單位辦理統一發票兌領獎金作業營業時間內兌領獎金,導致發生無法兌領獎金爭議,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明定中獎人應在開獎日的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在代發獎金單位公告的兌獎營業時間內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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