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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案病歷留7年 便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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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0日電)現行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及處方,保存年限不一,有些3年、有些5年,為保障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提案,統一規定保存年限為7年。

趙麗雲受訪時指出,有民眾陳情說,在醫療糾紛訴訟時,發現各種病歷、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不一,當病歷要作為訴訟呈堂證物時,才發現訴訟多年後,病歷早已逾保存年限,造成原告損失、被告脫罪的不合理情況。

趙麗雲認為,統一病歷、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不會讓這些可能作為呈堂證物的效力,因為不同時間而有所差別;且統一保存年限,不一定是保障醫療糾紛的其中一方,對雙方都有保障。

趙麗雲對此共提出7項修正草案,將現行藥師法、呼吸治療師法、營養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藥事法中,有關病歷、檢查、檢驗報告等保存年限,統一與醫療法規定的7年一致;未成年人,則待其成年後,再保存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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