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刑訊逼供被判十年 60多張信訪函如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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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訊】(大紀元記者方飛採訪報導)湖南祁東縣人邱敏慧女士,因其子何文偉涉嫌盜竊機動車案件,遭到衡陽警方刑訊逼供,誣陷罪名,被判十年有期徒刑。邱女士表示,對何文偉的起訴、判刑是誣告與錯判,為了給兒子討回公道,她要求查處案件承辦人刑訊逼供,有意隱匿無罪證據的刑事責任。但她走遍省市北京各級職能部門共60餘次,至今仍無結果。

何文偉32歲,是個體經營戶(廣州市太子奶經銷商),住祁東縣洪橋鎮縣正東路56號。原廣東河源市開發城市信用社下崗職工、退伍軍人。

2008年2月21日下午2點30分,何文偉回衡陽看望生病住院的父親,與朋友石某去祁東縣建設銀行中心市場分理處準備取錢時,被6個身穿便服的衡陽石鼓公安分局公安抓捕。

當地公安指控他盜竊車輛,在刑偵大隊一樓第三審訊室,公安肖志剛、陶飛輝、肖文、顏利成、肖遠平、賀濤濤、劉凱、劉一民等人,為獲取何文偉的口供,多次實施「五馬分屍」酷刑、車輪式疲勞審訊、警棍、木棒毒打、飢餓、飢渴、火燒、違規使用手銬腳鐐,肉體精神雙從折磨的方法,刑訊逼供76小時,迫使其承認盜竊車輛,並在為其準備好的「訊問筆錄」上簽字。

當地公安事先準備好8份口供材料,逼何文偉簽字,當時他三天未吃東西,身體已不能動彈,多次虛脫昏死。為了活命,他違心地在材料上簽了字。

案發後,邱女士每天都到衡陽市人大、檢察院、政法委上訪,一年無果後,繼續到省人大、政法委、信訪局、全國人大、最高檢察院上訪,當時高檢接待人員,材料看都不看一眼,就通知駐京辦事處的人來,將邱女士帶走並關押2天。在08年北京奧運期間,她到北京上訪時,剛下火車就被關押4天,後遣返。

2009年6月8日,何文偉被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送湖南永州監獄服刑。

邱女士表示,對何文偉的起訴、判刑是誣告與錯判,公安提供的材料說車全部是07年偷的,可是有些車卻是04年丟的,而且有2台車,她們經過調查根本沒有丟,依然還在開,並到車輛所在地拍了「丟失」車輛的照片,但檢察院對於個人提供的照片並不認可。

據瞭解,衡陽市石鼓分局在向檢察院遞交起訴何文偉的材料時,沒有移交其受刑訊逼供後,入看守所時開具的《在押人員體檢表》,而體檢初步結果是:雙手腕紅腫腫爛,已露出白筋,雙腳膝蓋以下部位發腫烏黑,不能行走,活動受限。

邱女士認為,此做法是有意掩蓋刑訊逼供的事實,不向檢察機關移交此證據已經違法。

二年多,邱女士手中有60多張信訪函,卻沒有一張有答覆的。

何文偉在申訴書中表示「接連幾天的刑訊,我雙腳腫的像蘿蔔,膝蓋以下到腳趾頭大面積烏黑發青,行動不得,雙手腕腫爛,身上多處疼痛。由於石鼓公安分局為了掩蓋刑訊逼供真象,向看守所下達了嚴禁接見通知,時間長達3個多月,不准家人和律師會見。

到2008年4月30日,南舫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方耀,將石鼓公安分局長龍仕國告上法庭,公安敗訴,才得以會見,但有公安肖遠平跟隨,不准律師問傷情,不准拍照,不准問案情。」

據瞭解,何文偉的辯護律師從檢察院複製的案卷卷宗材料看到,偵查機關除刑訊逼供外,還刻意偽造證據,在證據卷P45明確載明拍照時間為2007年11月15日,而照片上卻是2006年11月15日9時11分。

對此,何文偉在控訴書中表示,「這是公安機關為了工作成績而刻意生產出來的證據,拼湊案件,構成為證」。

由於刑訊逼供的陰影,在何文偉的內心揮之不去、無法磨滅。每當看到公安在場,就非常震驚,懼怕。

何文偉在申訴書中描述「他們把我的右手銬在地上可移動的200多斤的水泥墩子上的鐵環裡,左手銬在牆壁上手臂大小的鋼管上,肖遠平、劉凱兩人使勁移動水泥墩,使我雙臂超限外張,酷似古代「五馬分屍」酷刑,公安劉凱找來一根繩子套住我的雙腳往前拉,使我雙腳離地,陶飛輝則站在水泥墩上用腳往下猛踩銬在我右手的手銬上,當時我的雙手腕部鮮血直流,慘不忍睹,身體就如撕裂一般疼痛難忍。至今兩年多了,雙手腕部留下了永久性傷痕,雙手及右肩經常刺痛,並伴有異響」。

「當時刑偵大隊長肖志剛說『我得讓你認識肖志剛』說完馬上拿來一根橡皮警棍,把我的襪子脫掉,猛力毒打我的小腿迎面骨、腳骨、踝骨、頸椎、雙肩部位,用穿皮鞋的腳猛踩我的腳趾頭,並用棍棒在我受傷的併發腫的迎面骨上像擀面一樣猛擀,其中滋味和疼痛難以用語言來形容,還用打火機燒我的額頭,持續個把小時的折磨中,我只能用慘叫聲來減輕折磨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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