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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收購新費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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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6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6日電)台灣電力公司依據98年公告施行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今年公告施行的相關子法規定,修訂完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今天起正式發布施行。

台電公司為達成政府再生能源政策目標,除積極開發再生能源發電,也辦理收購國內民間再生能源發電的電能,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未完成立法前,已於92年發佈施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以原費率收購民間電能的簽約總裝置容量約達27萬瓩,對國內降低進口能源的依賴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產業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等均產生實質正面效益。

台電公司表示,由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完成立法並公告施行,早期收購作業要點已完成過渡階段任務,日後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公告躉購費率及程式收購再生能源電能,已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告施行後簽約者的收購費率,可追溯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告施行日98年7月10日起算。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規定,凡符合要點適用對象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可檢附相關應備文件,逕向發電設備所在地台電公司區營業處申請辦理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事宜,相關資訊可至台電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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