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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收购新费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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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6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6日电)台湾电力公司依据98年公告施行的“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及今年公告施行的相关子法规定,修订完成“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电能收购作业要点”,今天起正式发布施行。

台电公司为达成政府再生能源政策目标,除积极开发再生能源发电,也办理收购国内民间再生能源发电的电能,在“再生能源发展条例”未完成立法前,已于92年发布施行“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电能收购作业要点”,以原费率收购民间电能的签约总装置容量约达27万瓩,对国内降低进口能源的依赖度、带动再生能源相关产业发展及创造就业机会等均产生实质正面效益。

台电公司表示,由于“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已完成立法并公告施行,早期收购作业要点已完成过渡阶段任务,日后将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的公告趸购费率及程式收购再生能源电能,已于“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公告施行后签约者的收购费率,可追溯自“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公告施行日98年7月10日起算。

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及其子法规定,凡符合要点适用对象的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者,可检附相关应备文件,迳向发电设备所在地台电公司区营业处申请办理再生能源电能收购事宜,相关资讯可至台电公司网站(http://www.taipower.com.tw/)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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