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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债族诉求 台金管会职权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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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君蔚台北 1日电)面对卡债受害者自救会陈情,金管会表示,行政职权内将尽力协助,也将了解业者执行情形,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债务明细资料,请银行公会研议由第三人陪同参与协商。

卡债受害者自救会上午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陈情,提出 4大诉求包括:银行放宽还款宽容度、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一并纳入协商、银行不得拒绝律师陪同债务人协商,以及银行提供债务明细不应收费等。

金管会表示,对于“卡债受害者自救会”就还款有困难的债务人现行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债清条例)及金融机构申请“前置协商”所面临的问题,金管会将在行政职权内尽力协助债务人。

针对这 4大诉求,金管会指出,将要求金融机构在债务人申请前置协商时,提供有关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等资料;并请银行公会研议债务人由亲戚或专业人士等第三人陪同参与协商等做法。

金管会表示,现行债清条例已要求金融机构考量债务人的财产所得与负债状况,订定合理的还款期数与利率,金管会将再了解目前各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形。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应纳入前置协商,金管会表示,由于债清条例未将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协商范围,金管会已在98年 9月23日规定金融机构已出售的不良债权,如客户依规定提出协商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应比照协商条件迳向债务人协商。另外,就98年9月23日前所出售的不良债权如有协商争议,金管会将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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