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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勞工無責任制 加班應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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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09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賴友容台南報導)最近媒體披露某科技公司員工是否過勞死引發何謂「責任制」議題,台南縣勞工處強調,一般產業勞工無所謂「責任制」的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台南縣勞工處處長余保憲呼籲,事業主應遵守法令規定,維護勞工健康,而勞工朋友應勇於主張自身權益,對於雇主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者,提供相關資料,勞工主管機關將派員檢查。

台南縣勞工處表示,未經勞委會公告的製造業,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應依規定計給加班費。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兩週合計不得超過84小時。

如果雇主因業務上需要有使勞工在8小時以後加班者,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但加班的時數1個月以46小時為限,加班應依照規定另計給加班費。

但,如勞工從事的工作性質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的工作,這類人員或行業的工作者,已分別於87年由勞委會公告在案,雇主可另與勞工簽定契約書報勞工處核定後,工作時間可適度的延長,即8小時外可延長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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