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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部擬推動 不肖子女無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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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日電)台灣法務部民法研修小組,將在民法繼承編中增訂「掃地出門條款」,若兒女等負有扶養義務人,對父母惡意不扶養,經父母以書面、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

現行民法第1145條雖設有「防不孝」條款,若兒女殺害、詐欺父母,或涉嫌偽造、隱匿遺囑,或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可立下遺囑,取消不孝兒女的遺產繼承權。但子女對父母不聞不問是否構成虐待,卻有模糊空間。

但台北縣去年7月發生1起爭產糾紛,老翁認為長子對他不聞不問,於是立遺囑表明,死後財產不分給長子。老翁去世後,長子以民法沒有規定對父母不聞不問,就不能繼承遺產。法院以長子對父親確無重大虐待、侮辱行為,判決長子有權繼承遺產。

對於社會越來越多類似的爭產糾紛,法務部在邀請學者、律師、婦女團體等代表開會多次後,研擬「掃地出門條款」,修法解決相關爭議。

根據修法草案,法務部擬在第1145條增加,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父母只要透過遺囑、書面、錄影音等任何形式,舉證子女不孝等情形,法院即能判決子女不得繼承財產。

此外,去年1月花蓮縣發生1名老榮民用口述方式立下遺囑,再委由見證人以電腦打字列印,要將遺產全數分給太太,但榮民服務處竟以口述遺囑需用手寫紀錄為由,拒絕讓太太繼承財產。

依現行民法規定,口述遺囑必須手寫紀錄、親筆簽名完成。法務部有鑑時代科技進步,修法增訂,口述遺囑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替代,或是用影音紀錄完成。

若立遺囑人為失語人及聾啞人、無法於公證人前口述意旨,修法也納入可用手語或筆談等方式,以保障他們的權益。法務部表示,相關修案草案條文均已完成,將於近期陳報行政院審查,做為建國百年重要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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