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死車禍司機認誤殺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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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13日訊】大紀元綜合報道// 因醉酒駕駛在落馬洲導致6死的交通意外,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要求加刑。昨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原訟庭誤導被告,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所以拒絕加刑,維持裁定肇事貨車司機監禁6年,但停牌期就由6年延長至8年,期滿需重新考牌。有資深大律師表示,案中被告被引導承認刑罰較重的誤殺罪,上訴庭拒絕再加刑,體現了審訊的公義。

上訴庭法官判刑時指,以案情而論被告可被判監9年,但原訟庭以刑罰分別不大,錯誤引導被告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改為承認誤殺罪,當時控辯雙方均沒有澄清誤殺罪名可被判囚終身,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最高判囚10年。由於當時主控官沒有提出反對,犯了原則性錯誤,對此上訴庭感到驚訝和遺憾,如果現時才要求加刑,對被告不公平亦不恰當,所以上訴庭拒絕律政司的加刑要求,否則就是違反當時法庭原則,被告的6年監禁刑期維持不變。但上訴庭法官不認同一向有飲酒習慣的被告重犯機會低,故延長停牌期至8年,以保障公眾利益。

旁聽的意外死者家屬,不滿原審法官判刑輕率,認為延長被告停牌期,不足以抵銷過錯,希望能判被告終身停牌。

有資深大律師指出,有人傷亡的嚴重交通意外使用誤殺罪起訴被告,是十分罕見。大律師湯家驊質疑,辯方律師當時沒有提出反對,被告的法律權益未必受到保障。他又指,落馬洲車禍貨車司機面對今次刑期覆核結果,能夠再上訴的機會非常微,因為要推翻自己在原審法院親口承認較嚴重的誤殺罪,有一定難度。

有法律學者認為,即使當時原訟庭的法官出錯,律政司應該有責任即時提醒,令法官可糾正他的講法,或者被告不會基於一個錯誤講法,而承認誤殺罪。

43歲被告羅少權於2009年1月23日於落馬洲青山公路洲頭段附近,駕駛貨車越過對面行車線,與的士迎頭相撞,造成司機及5名紮鐵工人慘死。事後羅的血液酒精含量超標逾兩倍,他承認6項誤殺罪被判監6年,但毋須停牌,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要求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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