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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外交費案 扁二審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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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訊】(據中廣新聞記者潘千詩報導)前總統陳水扁的機密外交款案,高等法院今天(18日)二審宣判。法官認為,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機密外交款項」有剩餘,也無法證明陳水扁有侵占用剩的零用金,因此還是判決陳水扁無罪,本案還可以再上訴。

特偵組指控前總統陳水扁,涉嫌在民國89年到95年之間,利用每次赴邦交國參訪的機會,將外交部提供給總統的零用金10萬美元,每次扣留美金3萬,共計11次,匯到兒子陳致中在美國的帳戶中,特偵組因此將陳水扁以貪污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特偵組檢察官並沒有提出積極的證據,證明「機密外交費」或是「禮品、交際費」有剩餘,無法證明陳水扁侵占機密費之外,特偵組也無法證明,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在民國93年到95年間,匯給陳致中的錢,是從機密外交費而來,因此判決陳水扁無罪。特偵組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院18號宣判。

高院指出,外交部是依循往例,交給陳水扁「機密外交費」,並非特別為陳水扁所創設,而陳水扁也是循往例,以領據方式,辦理核銷機密外交款。因此,高院仍然是以查無實證為由,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全案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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