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1月08日訊】自本(2011)年1月11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只要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即可前往歐洲35個國家或地區短期停留,不需要辦理簽證;停留期限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
為幫助國人瞭解以免簽證方式赴歐洲35個適用申根公約國家與地區應注意的相關規定與事項,中華民國外交部已參考歐盟法規彙編「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並刊登於外交部網站(www.mofa.gov.tw)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www.boca.gov.tw),歡迎我旅美國人及僑胞上網查閱。若我旅美國人及僑胞需要更多相關訊息,亦可洽詢計劃前往的歐洲國家駐美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或至歐洲駐華經貿辦事處網站(ec.europa.edu/delegateions/Taiwan/index_zt.htm)查閱。
駐美國代表處提醒旅外國人及僑胞,歐盟免申根簽證待遇只適用於護照內載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同時只能作短期停留;國人若計劃在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工作,仍須先辦妥適當簽證後再啟程。有關申請申根簽證的疑問,可向歐洲各國駐美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洽詢。